
原告A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水泥购销合同后,原告依约足额供应水泥并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仅支付少量货款,拖欠百余万元尾款。经被告指定人员签字对账确认欠款金额,可被告却拒绝支付。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及违约金,提交了购销合同、证明供货的交货单、确认欠款的对账单、增值税发票以及税务抵扣记录等证据,引用合同中关于付款和违约的条款,认为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
被告的初始困境较为明显。被告指定的对账人员离职,且声称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但没有足够证据支撑这些说法。对账人离职这一事实容易让被告陷入被动,且难以证明原告与对账人存在串通行为。
杨杭川律师的抗辩策略十分清晰。首先,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突破口,否定被告“人员离职、无权对账”的抗辩逻辑。律师系统整理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在合同约定违约金偏高的情况下,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说理,既确保委托人本金100%支持,又争取到法院认可的合理违约金。同时,逐一驳斥被告提出的“未结算、串通、发票提前开具”等不成立理由。
庭审中,对于对账单的质证是一次关键交锋。原告认为对账单有被告指定人员签字,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则质疑该人员离职后无权对账。杨杭川律师指出,被告在合同中书面指定该人员负责水泥采购、对账及结算事宜,其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不能以人员离职为由否认对账单的效力。并且,结合其他证据,如税务抵扣记录等,进一步证明原告已完整履行供货等合同义务。
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的观点。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准确抓住争议焦点,像本案中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直接击破对方不合理抗辩;二是构建完整的证据链,用充分的证据支撑自己的观点,反驳对方主张;三是专业应对法律问题,如违约金调整等,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方式争取合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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