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包工头周X雇佣赵X为浙B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作驾驶员工作。到了20XX年X月XX日,双方进行对账结算,周X尚欠赵X劳务费3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承诺于X月XX日付清。然而到期后,赵X一直催讨,周X却分文未付。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赵X委托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佳嫣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朱佳嫣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相关证据和法律条文。她深知此类劳务合同纠纷中,证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至关重要。在这个案件里,欠条是关键证据,它明确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朱佳嫣凭借自己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积极推动案件的进展。
在朱佳嫣的努力下,20XX年X月XX日,申请人赵X与周X经宁波市XX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规定,周X需支付赵X劳务费30000元,此款分期付,自20XX年X月起至X月,每月月底前支付7500元。同时,如果周X有任何一期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剩余款项将提前到期,且周X需另外支付未履行部分15%的违约金,赵X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和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外,赵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待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双方今后就此纠纷一切无涉。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申请人赵X与周X于20XX年X月XX日经宁波市XX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朱佳嫣律师在执业的2年中,处理了众多合同纠纷案件,此次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展现了她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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