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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地灾后恢复重建乡村学校工程项目引发的诉讼中,原告甲X组织人员完成部分劳务作业后,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项目中间人、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住建主管部门、大型建设集团下属工程公司列为被告,并追加两家建筑企业作为第三人,共同起诉主张工程劳务欠款。这起案件存在着多层法律关系交叉,原告与各被告、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不明确,诉讼主体资格也存在争议,使得案件陷入复杂的困局。
定性:明确劳务合同纠纷本质
执业多年且承办过400余件民商事合同类纠纷案的李朝永律师,在接受建筑第三人委托后,没有被复杂的表象所迷惑。他深入梳理项目分包合作关系和合同履行事实,发现本案实质应为劳务合同纠纷。李朝永律师指出,原告仅系劳务施工班组负责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其与两名项目中间人存在口头劳务约定,与该建筑第三人及其他涉案主体无直接合同关系。
抗辩:精准厘清诉讼主体资格
李朝永律师在书面答辩意见中,从法律关系定性、诉讼主体资格、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等方面提出专业抗辩。他强调原告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无关主体主张权利,其余主体亦非本案适格诉讼参与方。在法院组织各方核对案件基础事实时,李朝永律师协助建筑第三人清晰地厘清了项目发包、分包及劳务转承包关系,明确了原告务工性质、款项结算主体及各单位职责。
从法院受理案件到原告撤诉,李朝永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高效化解了涉诉风险。他为当事人避免了不必要的实体责任与后续争议,最终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全部起诉,本案诉讼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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