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
2009年6月11日,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这是一家自然人控股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被告人黄XX占股95万元,戴某某占股5万元,黄XX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管件生产、销售,五金、化工产品等销售,以及道路货物运输(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公司成立后,由黄XX负责经营和管理,戴XX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及部分发货工作,黄XX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品牌包装、防伪标签及部分记账、发货工作。孙XX负责PPR管材及配件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商标,孙XX负责PVC管材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同样的假冒品牌商标,孙XX、孙XX每月从被告单位获取约7000元工资报酬。
2018年1月11日的这次查处,源于南京市质监局移交的线索。南京XX公司受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幕府山派出所委托,对被告单位涉案相关销售及未销售管材的金额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显示,被告单位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向他人销售仿冒的“公元”牌管材金额达101XXXX5817.38元、“金牛”牌管材金额为XXX.87元、“中财”牌管材金额为160253.50元,合计128XXXX9195.75元;未售仿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牌管材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金额为XXX.12元。其中,销售由被告人孙XX生产的假冒“公元”“金牛”“中财”牌的PPR管材及配件,价值共计XXX.25元,未售管材及配件价值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金额共计XXX.28元。
争议焦点
在这个案件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以及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和责任大小。被告方可能会辩称,部分行为是在不知情或者受他人指使的情况下进行的,试图减轻自己的责任。同时,对于涉案金额的认定也可能存在争议,因为审计结果是根据销售平均单价计算未售管材的价值,被告方可能会对这种计算方式提出质疑。
法院认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详细审查了各项证据,包括审计报告、现场查获的假冒产品等。法院认为,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黄XX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负有主要责任;戴XX、黄XX、孙XX、孙XX在公司的犯罪行为中也起到了相应的作用,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黄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戴XX、黄XX、孙XX、孙XX有期徒刑,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这个案子由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程豪律师代理。
程豪律师从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超过十一年的法律执业经验。他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服务地区为南京。在其执业生涯中,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在多起案件中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得到了司法机关的采纳,还获得过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专职律师、大成公益之星、大成先进合伙人等荣誉。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企业和个人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不要为了一时的利益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对于企业来说,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教育,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如果涉及到商标使用等问题,一定要事先获得合法授权。
结尾
这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最终以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结果告终。在这起案件中,程豪律师凭借其超过十一年的执业经验,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关键。多年来承办百余件刑事案件的积累,让他在面对复杂的案情时能够迅速找到突破口。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系统的专业训练,使他在处理案件时格外从容。本案中对各被告人责任和情节的精准分析,正是他被评为大成先进专职律师等荣誉时就被同行公认的专业之处。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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