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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昆明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XX、云南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因土地一级开发合作产生合同纠纷,诉至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管理费及投资回报等款项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案件相关费用。被告一和被告二均辩称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相关费用不应由其承担。
在这起案件中,汤思骑律师作为被告一和被告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其中。汤思骑有着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他曾在2012-2024年历任警察、昆明市市长秘书、政府法制部门核心岗位工作人员,积累了深厚的政务处理经验和行政法律实务能力。2024年加入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后,他继续发挥自身优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
立案审理后,法院组织双方举证质证。汤思骑律师协助被告方提交了相关证据,虽然部分证据未被完全采信,但在整个质证过程中,汤思骑积极维护被告方权益。法院审理确认了相关事实,并就争议焦点进行逐一评述。汤思骑律师在案件中,从诉讼时效的角度进行了有力抗辩。他指出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在保证金返还案件中提出反诉时(2024年3月27日)起算。
最终,2025年4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云XX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XXX项下管理费(分成)XXX.68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4年3月2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昆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汤思骑律师在这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为被告方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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