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原告徐X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云南XX公司(某丙公司)、朱XX、安XX、云南XX公司(某乙公司)告上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徐X要求四被告共同连带支付其工程款本金430032.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算至2022年10月19日为46610.81元,合计483917.31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来,2019年被告朱XX借用某丙公司资质,承建某乙公司发包的“昆明空港经济区航空物流产业园土地收储及综合开发项目道路88号路”相关工程,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朱XX同时担任某丙公司签约委托代理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之后朱XX把该工程分包给了原告徐X,双方签订《联合施工协议》。原告按约完成施工后,与朱XX、安XX(朱XX合伙人)完成结算,确认尚欠工程款437306.50元。原告认为,朱XX与某丙公司系挂靠关系,某丙公司出借资质存在过错,应与朱XX、安XX连带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某乙公司作为发包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某丙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程隆银律师作为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一审诉讼。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某丙公司与朱XX、安XX之间是否构成挂靠关系?
法院查明,朱XX、安XX与某丙公司无劳动雇佣关系,二人系合伙关系,其借用某丙公司资质与某乙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某丙公司仅收取管理费。
原告主张朱XX与某丙公司系挂靠关系,某丙公司出借资质存在过错。某丙公司辩称,其与原告无合同关系,朱XX、安XX与原告的结算对其无约束力。
法院最终认定,某丙公司与朱XX、安XX构成挂靠关系。虽然存在挂靠,但某丙公司并非案涉《联合施工协议》的合同相对方。
第二,某丙公司是否应与朱XX、安XX连带支付原告欠付工程款及利息?
法院查明,某丙公司未参与原告与朱XX之间的工程分包、结算,亦未实际使用原告施工成果。
原告主张某丙公司出借资质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某丙公司则强调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自己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法院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关键。某丙公司没有参与工程分包和结算,也没使用施工成果,所以不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第三,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金额及逾期付款利息是否应得到支持?
法院查明,案涉工程存在大量返工,应扣减返修费用。
原告主张按照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某丙公司则指出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未扣减合理返修费用,其诉求缺乏完整依据。
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应扣减合理返修费用,对于未扣减的部分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程隆银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某丙公司与朱XX、安XX系挂靠关系,某丙公司并非《联合施工协议》的合同相对方,在本案中不应承担合同责任。最终判决由朱XX、安XX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430032.5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某丙公司成功免除全部连带付款责任。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领域,各方都要重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于发包方来说,要严格审查承包方的资质,避免出现挂靠等违法行为。对于承包方和分包方,签订合同要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施工过程中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如结算单、付款凭证等。一旦发生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终某丙公司成功免除了全部连带付款责任,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的程隆银律师。程隆银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已经办理过200多起各类案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案件的核心争议,制定出科学的代理策略。他深入核查案件事实及证据,精准界定各方关系,在庭审中逻辑严谨、举证充分、说理透彻,有力地驳斥了原告对某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体现了专业律师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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