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然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
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年8月31日签订《委托合同》,由天然气公司负责某项目二期427户的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208万余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付50万元,余款158万余元于“通气点火前”付清。后来因房地产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双方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下,于20年9月1日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为以三期项目的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并承诺最迟于20年12月31日前付清。然而,付款期限届满后,房地产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截至起诉前,仍拖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
本案有两个核心争议焦点。其一,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庭审中,被告对欠款事实认可,但对偿付能力表示困难。代理律师黄明、赵X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在法庭主持下与被告当庭对账,最终确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其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适用原合同约定还是视为变更后未约定。被告对高额违约金提出异议,律师指出,虽然《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的付款方式和期限,修改了违约责任条款表述,但未明确“免除”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长期拖欠构成违约,应承担责任,同时向法庭陈述了原合同违约金标准的约定背景。
法院经审理,全额支持工程款本金,判决被告向天然气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19,541元。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认为《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作出变更,在双方未重新明确标准的情况下,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025年2月,张X的朋友瞿X以投资项目资金周转为由,向张X借款12万元。张X于2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瞿X先出具《借条》,后于2月19日出具更详细的《借款承诺书》,约定还款期限为2025年4月15日,逾期还款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利息,若因借款人违约导致出借人采取法律手段追索债权,借款人应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全部合理维权费用。还款期限届满后,瞿X仅偿还3.6万元,剩余8.4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未支付。张X委托黄明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瞿X偿还剩余本金、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剩余本金及利息的计算是否准确。律师根据《借款承诺书》精确计算截至起诉前的利息,庭审中当庭调整利息计算起止点,明确为自逾期次日(2025年4月16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约计算,同时撤回可能被视为重复主张的“违约金”请求。二是《借款承诺书》中关于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等维权费用的约定是否有效。律师向法庭阐明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明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督促债务人诚信履约、弥补守约方维权成本的功能,并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支付凭证证明费用已实际发生。被告虽未到庭,但提交书面答辩状对律师费承担提出异议,律师当庭回应,指出被告签署《借款承诺书》应受其约束,“不知晓相关法律细则”不能成为免除合同义务的理由。
法院全面采纳了律师的证据和代理意见,判决被告瞿X向原告张X偿还借款本金84,000元,支付逾期利息(按日万分之三,自2025年4月1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承担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法律建议
从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商业活动和民间借贷中,合同约定和证据保存至关重要。签订合同前,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履行合同过程中,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银行流水、书面协议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违约金等条款,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约定,避免过高或过低。
结尾
这两起案件中,黄明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在天然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中,他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通过扎实的证据固定欠款金额,保障了当事人本金的回收;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他最大化运用证据价值,灵活调整诉请,成功实现维权成本转嫁。黄明律师执业虽仅从2023年开始,但已承办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逾100件。他曾在大型央企及知名上市公司从事近十年财务工作,还考取了中国律师、税务师及高级会计师资格,这种“财税+法律”的双重视角和“三师合一”的知识体系,让他在处理复杂法律事务时游刃有余。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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