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满足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之后需要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办理。办理程序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进行执行。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交失业保险有什么用?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三、缴纳
1、比例数额
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以及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等,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入。
2、途径
参保单位可通过下列方式缴纳失业保险费:
方式一:每月5日后,由社保中心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从参保单位的银行账户中扣缴;
方式二:参保单位通过支票或现金方式到所属社保中心现场缴纳。
如果解除劳动合同不是被迫的,也就是自己要离职的,肯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而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候就充分的体现出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重要性,因为在劳动合同证明当中都会写清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到底是自愿还是被迫的,符合领取条件的情形下再到社会保障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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