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关法律没有就委派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目前的劳动关系管理实践,委派人员劳动关系存在几种模式:
1、受委派人员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
2、受委派人员与委派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3、受委派人员与原单位和委派单位存在双重劳动关系。
不论是什么模式,受委派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的承担方由三者进行协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什么关系构成劳动关系?
构成劳动关系,需要满足以下要件,缺一不可:
1、主体资格合法。
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合法,指劳动者必须是年满16周岁、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作为主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文体部门招收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须经劳动人事部门特批)。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合法,指用人单位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相应的业务,享有法律赋予的用人资格或能力。
2、合同内容合法。
主要指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劳动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这里, “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就是法律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强制性规定。假若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为十个月,由于违背了上述“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显然是无效的。
3、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因为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所以是无效的。另外,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这样的劳动合同也应无效。
4、合同订立的形式合法。
《劳动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对于以口头、录音、录像等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均无效。
正因法律上没有对委派人员的劳动关系有明确规定,所以,具体是什么样的模式是要三方进行协商来确定的。受委派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身为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其他所有的合法权益,应该有原单位和派遣单位之间,在充分尊重职工本人意见的情况下协商决定,并且体现在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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