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山区信息公开网上监督管理制度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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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龙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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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对政府规定的是需要进行信息公开的,各地的政府现在都相应了国家的规定都进行了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现在很多的政府都是在网上进行信息公开,对于网上信息公开肯定需要有一些管理制度。那么雨山区网上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制度是什么?
雨山区信息公开网上监督管理制度是什么?

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对政府规定的是需要进行信息公开的,各地的政府现在都相应了国家的规定都进行了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现在很多的政府都是在网上进行信息公开,对于网上信息公开肯定需要有一些管理制度。那么雨山区网上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制度是什么?

雨山区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雨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网站信息采编、审核、发布等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在网上准确、及时、全面和安全发布,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有效避免违法、违规、不当发布政府信息现象,根据《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都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统一平台为市属范围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官方网站,在该网发布政府信息应保证其严肃性、准确性、权威性、全面性、时效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网上公开政府信息要严格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信息公开审查原则。

第五条 非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制作的政府信息不得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直接发布;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和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转发,但须注明来源;与本机关职能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可提供链接或以添加附件的形式发至本机关子站点相应目录下。

第六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网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得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学术性研究、探讨、评估、抒情等非政府信息;禁止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与本部门、本单位职能无关的信息。

第七条 拟定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发布的政府信息,应按照下列程序认真审核:

1、对本部门、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信息发布工作人员需对信息的安全性(包括涉密情况)、文字的准确性、格式的规范性等进行认真初审,并在公文公开属性栏标注公开属性。

2、初审后,报本部门、单位的分管领导审签方可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发布。重大或敏感政府信息须报经主要领导审签。

第八条 信息发布工作人员在网站后台完成信息发布工作后,需及时进入政府信息公开网主页对公开信息进行再次确认、校对,确保信息完整、格式规范,谨防出现重发、错发或漏发信息的现象。

第九条 信息公开单位要建立信息发布审查登记制度,填写书面的审查登记表,建立工作档案。各公开单位应妥善保管信息上网发布后台账号和密码,密码不得用字母或数字简单构成,不得外泄。如因网站相关业务调整或测试需解密的,事后应及时更改密码。

第十条 各公开单位需明确一名熟悉计算机及网站运用人员每日检查并完善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子站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更新政府信息,保持政府信息发布常态化,避免阶段性、突击性发布政府信息的现象。

第十一条 各公开单位需明确专人每日检查网上依申请公开信息受理情况,在接到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后,严格按规定时限、规定程序处理,并在网站后台依申请公开处理情况备注栏中填写相关处理情况,以备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掌握了解。

第十二条 区政府办对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对发现的网上信息发布中存在的问题将及时向相关单位下发通报函,相关单位在接到通报函后应对照通报情况立即整改。

第十三条 区政府办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一经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将在其职责范围内责成和组织相关机关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四条 各公开单位应于每年1、4、7、10月8日之前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逐级报送上一季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统计数据,由区政府办对各公开单位报送的统计数据核准、把关。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办将在《全区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情况月度通报》中予以通报表彰,并在年底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酌情加分:

(一)创新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形式,取得实效的;

(二)政府信息网上公开重点突出,公开工作在深化中取得突破性进展的;

(三)经常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政务公开工作动态的;

(四)其它应予表彰的情况。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办将予以通报批评:

1、对政府信息网上发布工作不重视,信息公开审查机制不健全,有关人员未尽责任的;

2、网上公开内容不能按照规范操作,经常出错,经多次督办仍不能及时改正的;

3、未能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数据,或统计数据失真,产生不良影响的;

4、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的信息与本单位部门网站及通过其他途径对外发布的信息出现较大差异的;

5、其它应予批评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1、违反工作规定公开信息造成泄密、失密的;

2、因上网账号密码外泄,或在网上发布违法违纪的信息、散布谣言造成重大影响的,或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未能及时、妥善澄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恶意攻击、破坏网站正常工作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府办负责解释。

对于雨山区信息公开网上监督管理制度是什么的问题,当地的政府是有着明确的制度规定的。因为网上的信息十分的复杂,信息量十分的大,网络上也有很多的不安全因素。所以说对于这样的问题当地的政府都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出了问题都是有解决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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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5条的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除抽查方式外,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还包括产品质量统一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等其他方式。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产品质量监督计划,定期在流通领域抽取样品进行监督检查,了解被抽查企业及其产品的质量状况,并按期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公报,对抽查的样品不合格的企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一种国家监督活动。监督检查工作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1)监督抽查的种类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包括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
国家监督抽查,是指由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的对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专项监督抽查,并发布国家监督抽查公报的制度。
地方监督抽查,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监督抽查活动。地方抽查,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发布其质量公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2)监督抽查的产品范围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产品范围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化妆品、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
二是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如农药、化肥、种子、计量器具、烟草,以及有安全要求的建筑用钢筋、水泥等
三是消费者、有关社会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包括群众投诉、举报的假冒伪劣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产品等。
(3)监督抽样的要求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抽取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代销产品中随机抽取。这是因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活动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代表政府进行的一种市场监督管理活动,这种监督管理活动的范围一般应仅限于流通环节,而不能扩大到企业内部,并且对于未进入流通的产品,企业也不负质量责任。要求随机抽取样品,则可以防止生产者、销售者弄虚作假,保证抽样检查的客观性、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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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行为置后。的裁定做出后,即使提出了纠正意见,但由于裁定已经生效执行,有的罪犯已经减去余刑或者假释,有的罪犯已经出监,无法找回,客观上给监督工作造成一定的难度。有的情况下,驻所检察室接到“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后,着手审查、调查后再提出纠正意见往往超过了20日,而人民又以超过法定纠正期限20日为由而裁定驳回不予受理,使监督工作无法有效开展。此外,对于保外就医的案件由报主管部门批准即可,一经决定就可以释放,而提出纠正意见往往只能是事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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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权转让及改组申请的审批 被收购公司所在地的政府国资部门(产权人)编制产权出让及改组申请。改组申请材料应当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改组方和被改组企业的情况、外国投资者的情况(包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在中国境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同行业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改组方案(包括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和企业重整方案)、改组后的企业(包括其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股权结构等文件。

(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 国有产权持有人组织被收购的国有公司进行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债权债务清理,编制清查日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三)评估立项 被收购公司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资管理部门。评估立项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资产占有单位名称、隶属关系、所在地址;
2.评估目的;
3.评估资产的范围;
4.申报日期;
5.其他内容。 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须附产权出让及改组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 国资管理部门收到立项申请书后,应在十日内下达是否准予评估立项的通知书,超过十日不批复自动生效,并由国资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
(四)资产评估 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五)评估结果的验证确认 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报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资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经国资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六)签订转让协议,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获得国家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对产权转让的申请的批复及完成资产评估后,地方国资部门和外国投资者签订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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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健全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任何工作的落实都是靠人来实现的,在人们的工作中,同一种工作,由于受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其工作质量并不相同,这就不可避免地提出了一个工作质量的问题。就安全工作而言,同样也要求在工作中确保各项安全工作的质量,这种工作质量的保证是要求用规范去固定,用标准去衡量,这样才可能保证质量的持续稳定性。因此,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借鉴、的经验,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一旦发现企业违反了法规标准的要求而且可能造成伤害事故的,对企业处以罚款。改变我国现行的做法,即首先要求限期整改,没有整改才采取罚款措施。这样可以较为有效地避免企业的侥幸心理,促使企业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细化处罚条款,确保罚则的公平性;细化安全事故的量刑标准,制定重大事故处罚实施细则,强化行政法规与刑法的衔接。r 二、依托保险市场,运用经济利益导向性。在国外发达国家,保险市场十分发达,各保险公司的竞争非常激烈。法律明文规定了建筑企业必须参加的强制保险险种。因此,在发达国家,企业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否则就会被市场无情淘汰。需要大力培育和规范我国保险市场,完善保险立法,促进保险市场的竞争。强制企业必须为其所有雇员办理工伤保险,否则不能取得开工许可,保险公司依据项目情况及企业安全业绩实行弹性保险费率。利用市场杠杆,形成一种良性的市场运行机制,使安全业绩良好的企业获取实实在在的利益,安全业绩不良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逐渐被淘汰。r 三、加强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宣传教育。文化手段属于内在动力,可以改变企业对安全问题的价值观和基本标准,从而完全自愿地去管理安全。文化手段能够从本质上改善建筑业的安全状况,但是,安全文化的形成需要较长的时间。事实上,安全作为一种人的根本需要,能否保证每个人的安全是一个涉及伦理道德的问题,应该受到人们的足够重视。如安全教育是搞好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发展弘扬企业安全文化的需要。安全管理主要是人的管理,人的管理的最好方法是运用安全文化的潜移默化的作用。只有安全文化成为企业安全生产的思维框架、价值体系和行为准则,企业才能在自觉自律中按正确的方式生产。r 四、依靠科技手段,突出监管的实效性。我国监管部门缺乏政府相应的支持,监管设施设备严重缺乏,这也是造成安全水平低下的一个原因。若政府监管机构拥有足够的技术能力,能以较低的成本完成检查,企业主体为避免受到处罚而蒙受更大的损失,则会主动改善生产中的负效应。r 五、政府监督管理必须加大资金投入,以新兴的信息技术为支撑点,实现监督管理手段的科学化,不断创新和改进检测设备和仪器,提高监督管理技术的装备能力,提高查证概率和政府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和适时性,从而带动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水平。r 六、建立建筑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逐步实现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备案、事故报告等计算机管理的信息对接,通过现代化工具提高安全生产数据信息的采集、交换、统计和分析能力,从而使监管工作做到有的放矢。目前,工业发达国家和特别行政区都努力通过政府信息化来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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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包括哪些内容?我们公司最近被行政处罚了,哪些机构可以管理这些方面?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

(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责令恢复植被、责令退还、限期拆除、限期治理、责令退回土地、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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