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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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求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情况紧急、诉求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等。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什么叫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一、什么叫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起诉讼,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二、诉求财产保全的范围是什么?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综上所述,在民间债务纠纷中,当事人追讨欠款可以走法律程序,也就是提请诉讼。如果其发现对方有逃避债务嫌疑的,可以在正式诉讼之前申请财产保全。这种诉求保全在经济纠纷案件中比较常见,只要符合条件,法院都可以受理,对被告的财产冻结扣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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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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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当中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2、情况比较紧急,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由相应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同时提供一定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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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都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都有哪些
诉前财产保全,又称诉前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之一种,它是人民在民事案件受理前,因情况紧急,为了不使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依法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
近年来,诉讼当事人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为确保自身利益在诉讼结束后得以全面实现,出于先下手为强的动机,而不问是否存在法定原因便提出诉前财产保全。也有的当事人往往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为手段威慑对方当事人尽快解决纠纷。如此种种,造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逐年上升。
面对这样的形势,如果弱化诉前财产保全前提条件的审查,势必造成诉前财产保全范围的扩大,客观上给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更有甚者,还可能因审查不严造成赔偿诉讼。鉴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在适用条件上又有区别,因此从严审查诉前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就显得更有必要。
1、只得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提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通常是在自认为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提前财产保全,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申请人所述的情况紧急要么是主观臆断,错误估计形势,要么是有些根据,但实际上不可能发生,确有情况紧急状态的案件并不多见。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如何把握情况紧急并无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也不存在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
因此对这一要件的判断适宜只做一般性审查,如果审查过严,一者当事人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二者容易因为时间的延误导致保全机会的丧失。因此,可主要通过询问当事人或要求当事人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证据以使法官作出一般性的而非非常确切的判断。如被申请人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毁灭证据的行为等即可判断为情况紧急。
2、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要认真审查,看申请人是否有权处分该财产。当然这里的担保可以是申请人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方的财产。如:可以用所属财产,现金,房产,或认可的其他资产,以质押或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也可以提供认可的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第三方保证。
在以上担保方式都比较困难的情况下,由一家有信誉有实力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财产担保服务是一条可选之路。在进行财产保全担保时,为了安全起见,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一定的资金,对此各个在实践中做法不
一,但目的却基本上是为防担保虚置,以备保全错误可能产生的赔偿请求所需。
3、将来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
依照原告要求采取的权利保护方式不同,诉可以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给付,既包括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产,也包括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给付之诉的特点在于的判决,具有执行力。被告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原告可以对判决作为执行裁判文书申请强制执行。诉前财产保全将来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对于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不适用诉前财产保全制度。
4、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这一条件,应当与诉讼保全的申请人相区别。诉讼保全的申请人必然是案件当事人。而诉前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不一定是案件的当事人,只要是利害关系人即可。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正受到他人的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的人就是利害关系人。
债权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密切注意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处分”动向,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请求,债权人不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且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行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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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都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都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都有哪些
诉前财产保全,又称诉前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之一种,它是人民在民事案件受理前,因情况紧急,为了不使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依法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
近年来,诉讼当事人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为确保自身利益在诉讼结束后得以全面实现,出于先下手为强的动机,而不问是否存在法定原因便提出诉前财产保全。也有的当事人往往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为手段威慑对方当事人尽快解决纠纷。如此种种,造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逐年上升。
面对这样的形势,如果弱化诉前财产保全前提条件的审查,势必造成诉前财产保全范围的扩大,客观上给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更有甚者,还可能因审查不严造成赔偿诉讼。鉴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在适用条件上又有区别,因此从严审查诉前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就显得更有必要。
1、只得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提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通常是在自认为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提前财产保全,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申请人所述的情况紧急要么是主观臆断,错误估计形势,要么是有些根据,但实际上不可能发生,确有情况紧急状态的案件并不多见。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如何把握情况紧急并无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也不存在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
因此对这一要件的判断适宜只做一般性审查,如果审查过严,一者当事人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二者容易因为时间的延误导致保全机会的丧失。因此,可主要通过询问当事人或要求当事人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证据以使法官作出一般性的而非非常确切的判断。如被申请人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毁灭证据的行为等即可判断为情况紧急。
2、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要认真审查,看申请人是否有权处分该财产。当然这里的担保可以是申请人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方的财产。如:可以用所属财产,现金,房产,或认可的其他资产,以质押或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也可以提供认可的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第三方保证。
在以上担保方式都比较困难的情况下,由一家有信誉有实力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财产担保服务是一条可选之路。在进行财产保全担保时,为了安全起见,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一定的资金,对此各个在实践中做法不
一,但目的却基本上是为防担保虚置,以备保全错误可能产生的赔偿请求所需。
3、将来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
依照原告要求采取的权利保护方式不同,诉可以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给付,既包括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产,也包括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给付之诉的特点在于的判决,具有执行力。被告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原告可以对判决作为执行裁判文书申请强制执行。诉前财产保全将来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对于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不适用诉前财产保全制度。
4、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这一条件,应当与诉讼保全的申请人相区别。诉讼保全的申请人必然是案件当事人。而诉前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不一定是案件的当事人,只要是利害关系人即可。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正受到他人的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的人就是利害关系人。
债权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密切注意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处分”动向,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请求,债权人不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且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行使权。
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都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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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样的形势,如果弱化诉前财产保全前提条件的审查,势必造成诉前财产保全范围的扩大,客观上给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更有甚者,还可能因审查不严造成赔偿诉讼。鉴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在适用条件上又有区别,因此从严审查诉前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就显得更有必要。
1、只得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提前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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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来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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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哪些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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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有的适用《民诉法》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是执行程序中采取执行措施时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其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显然不能适用于保全措施中。《民诉法》
第一百零三条则是对有关单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妨碍民事诉讼时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把结果条款反过来适用,因为你不协助我就对你采取强制措施,所以你有义务协助,笔者感觉也属牵强。因此,笔者建议《民诉法》对此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未作出规定之前,笔者认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4条:人民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第1页共1页
财产保全需有关单位协助如何适用法律条款
[律师回复] 对于财产保全需有关单位协助如何适用法律条款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诉法》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四条规定了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措施。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保全措施有时需要冻结被告(被申请人)工程款等到期应得收益,这时,就要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民诉法》对此种协助执行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故在填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时,适用何种法律条款时常出现混乱。笔者发现,有的适用《民诉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有的适用《民诉法》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是执行程序中采取执行措施时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其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显然不能适用于保全措施中。《民诉法》
第一百零三条则是对有关单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妨碍民事诉讼时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把结果条款反过来适用,因为你不协助我就对你采取强制措施,所以你有义务协助,笔者感觉也属牵强。因此,笔者建议《民诉法》对此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未作出规定之前,笔者认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4条:人民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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