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之间债权转让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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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权人之间债权转让的法院管辖问题一般这样来确定:债权转移后管辖法院不能根据转移后债权债务关系确定,由原债权债务关系确定法院谁具有管辖权,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的管辖法院。具体情况涉及方面比较多,而且内容较为复杂,我们在正文中进行详细说明。
债权人之间债权转让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一、债权人之间债权转让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债权转移后管辖法院不能根据转移后债权债务关系确定,由原债权债务关系确定法院谁具有管辖权,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的管辖法院。

二、债权转让的类型

1、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2、债务重组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

如果双方当事人发生民事纠纷,是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难以确定,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协议管辖的,适用协议的规定。那么,债权转让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呢?

1、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对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

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们知道,在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后,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管辖条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如果发生债权转让的,债权转让后案件管辖问题怎么解决呢?

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有哪些?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

债权转让的情况我们并不陌生,债权转让一般是采用由被告所在地的管辖法院进行案件的受理工作。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债权的转让是有一定风险的,在进行债权转让的这个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问题,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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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管辖权问题
债权对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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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管辖法院要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权转让的管辖怎么确定
债权转让的管辖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1、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对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
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这样规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审查确定管辖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3、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
协议管辖也叫约定管辖,是反映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前双方解决争议管辖问题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双方协议约定。也就是说债权转让转让人与债权转让债务人之间签订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因此,这样就更能体现我国民诉法双方当事人约定协议管辖的原则。
债权转让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转让的债权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除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及抚恤金、抚养费、赔偿金等债权不得转让外,其他债权都可以转让。
(二)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债权转让根据需要可以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也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由转让人直接向债务人发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转让。特别是冲抵债务的债权转让更需要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合同。受让方(转让方的债权人)应向转让方了解债务人可能提出的抗辩(涉及货款转让中的货物质量、售后服务及发票等),以及转让的债权是否有抵押、担保,并查看相关的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是否有影响相关从权利转让的特别约定,并根据情况要求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或重新保证。
(三)债权转让通知。
不论是否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一项债权转让都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具体操作应由债权人出具书面的《债权转让通知》,并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或由债权人委托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一经通知就产生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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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管辖权的分析
1、债权转让协议的结果只是由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行使债权,但不能改变案件管辖。2、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管辖只适用于协议双方,不适用于原债务人。债权转让协议只能改变债权人,但不能改变原债务关系的管辖,原债权人只能做出对自己有约束力的管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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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通过协议方式,将其债权转移全部或者部分给第三方,这就叫做债权转移,请问债权转让纠纷管辖法院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如何确定债权转让纠纷管辖法院
1、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审查确定管辖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3、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协议管辖也叫约定管辖,是反映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前双方解决争议管辖问题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双方协议约定。也就是说债权转让转让人与债权转让债务人之间签订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因此,这样就更能体现我国民诉法双方当事人约定协议管辖的原则。
二、债权转让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转让的债权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除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及抚恤金、抚养费、赔偿金等债权不得转让外,其他债权都可以转让。
(二)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债权转让根据需要可以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也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由转让人直接向债务人发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转让。特别是冲抵债务的债权转让更需要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合同。受让方(转让方的债权人)应向转让方了解债务人可能提出的抗辩(涉及货款转让中的货物质量、售后服务及发票等),以及转让的债权是否有抵押、担保,并查看相关的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是否有影响相关从权利转让的特别约定,并根据情况要求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或重新保证。
(三)债权转让通知。
不论是否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一项债权转让都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具体操作应由债权人出具书面的《债权转让通知》,并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或由债权人委托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一经通知就产生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效果。
债权转让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转让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这样规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审查确定管辖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3、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协议管辖也叫约定管辖,是反映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前双方解决争议管辖问题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双方协议约定。也就是说债权转让转让人与债权转让债务人之间签订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因此,这样就更能体现我国民诉法双方当事人约定协议管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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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管辖权如何确定
债权转让后提起诉讼的,遵循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提起诉讼时按照约定确定管辖,若是依旧不知道债权转让管辖权如何确定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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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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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管辖权问题分析
1、协议债权转让管辖权。债权转让协议由债权人、债务人和受让人三方共同签署。在此情形下,若该协议管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2、按照被告所在地原则。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原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的,原则上被告住所地与原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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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是外地的,他欠我的钱还不了打算把债权转让给我,咨询一下多份合同债权转让管辖权该怎么确定呢?
[律师回复] 、债权转让协议是基于甲乙公司的两笔债权债务关系形成的,该两笔债权债务经债权转让形成了一个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其具有特定性和不可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权约定对合同受让人有效。”对甲乙公司管辖权约定明确的,对受让人(丙)有效,而对甲乙公司管辖权约定不明确的,自然对受让人丙没有约束力.而对于上述情况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故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管辖权约定两个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基于一笔对管辖权约定明确,一笔对管辖权约定不明确而形成一个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债权转让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两方既可以向甲乙公司管辖权约定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其作为货币接受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故乙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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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移管辖权也随之转移吗?
债权转移管辖权不随之转移。因为债权转移之后的管辖法院是不能够根据转移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来进行确定的,而是需要由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来确定哪一个法院中有管辖权。一般情况之下,都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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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不良债权转让管辖是否继续有效,债权转让约定管辖
[律师回复] 有效。
(一)、因资产公司为特殊的受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之规定,“约定管辖”继续有效,该条款继续适用
(二)、若资产公司将债权再次转让给第三人,则该条款是否仍将继续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条“国有商业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本院发布的上述规定。”之规定,“约定管辖”亦继续有效,该条款继续适用在上述两情形下,因有法律明确规定,问题较易解决。
(三)、但若原合同为普通民事合同,在债权转让之情形下,原“约定管辖”条款是否继续有效呢 依法理,民事权利之受让,受让之标的应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之统一体,程序权利为实体权利存续之保障,实体权利为程序权利存在之基础,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受让人同意受让债权,即应认定其同意接受属债权组成部分之原“约定管辖”条款,而“约定管辖”条款对债务人而言,原本即是其应履行之条约义务,故该条款的适用不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之失衡,应继续履行且由《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可知,债务人依据原合同之条款对让与人享有的抗辩权继续有效,则原合同条款继续有效,继续适用理应为题中之义。
综上,债权转让之情形下,原“约定管辖”条款可继续适用。
无因管理之债的管辖法院.
[律师回复] 对于无因管理之债的管辖法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其中管理人负有将管理事实和情况告知本人,并将管理事务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债务,而本人则负有偿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费用,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无因管理之债属于法定之债,其构成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要件,其内容须由法律具体规定。大陆法各国的民法理论多认为:本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所负的债务范围以其所得利益为限,其赔偿债务范围只限于管理人从事无因管理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其管理费用给付债务中不包括管理人的报酬。
无因管理之债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无因管理之债是由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引起的债。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也即是管理人无需表达其主观上的管理意思就能够成立无因管理。此外,法律也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无因管理之债是由合法的积极行为引起的债。
3、无因管理行为经受益人事后承认,可转化为委托合同关系。
4、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之债的管辖法院.
[律师回复] 对于无因管理之债的管辖法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其中管理人负有将管理事实和情况告知本人,并将管理事务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债务,而本人则负有偿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费用,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无因管理之债属于法定之债,其构成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要件,其内容须由法律具体规定。大陆法各国的民法理论多认为:本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所负的债务范围以其所得利益为限,其赔偿债务范围只限于管理人从事无因管理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其管理费用给付债务中不包括管理人的报酬。
无因管理之债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无因管理之债是由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引起的债。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也即是管理人无需表达其主观上的管理意思就能够成立无因管理。此外,法律也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无因管理之债是由合法的积极行为引起的债。
3、无因管理行为经受益人事后承认,可转化为委托合同关系。
4、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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