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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欠债还钱的观念是普遍被认同的,欠债还钱不仅涉及归还本金的问题还涉及利息归还的问题。但是不是所有约定的利息都是在法律所支持和保护的范围。根据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人民法院支持的利息范围如下:
首先,由当事人书写的借条上约定的利息在一定范围内有效。高利贷利率一般是指的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在这个范围里人民法院是支持债权人要求另一方还清原来欠款和在这个范围内的年利息。
再者,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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