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致人死亡怎么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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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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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普遍对于共同寻衅滋事致人死亡事件外界如何定义事件性质,普遍存在一下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比较直接的观点是这样认为的,寻衅滋事致人无什么大碍小碰小伤一般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具体案情发生时的具体事件进行定点考察、数据样本分析。让我们来看一下寻衅滋事罪致人死亡到底应该怎么处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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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对于共同寻衅滋事人死亡事件外界如何定义事件性质,普遍存在一下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其中一种比较直接的观点是这样认为的,寻衅滋事致人无什么大碍小碰小伤一般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如若比较严重例如致人死亡,情节行径恶劣,其伤人行为已经超出寻衅滋事的定性范围,可以转至定性为为故意杀人最。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具体案情发生时的具体事件进行定点考察、数据样本分析,对于直接实施,随意攻击殴打他人并导致他人死亡的伤人者,应该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而仅仅是对于参与寻衅滋事但没有直接动手实施伤害他人行为的人,致人死亡的后果与伤人者并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的犯罪者,只可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第一,对寻衅滋事中导致他人死亡的直接实施者的定罪,我国是有相应的法律条例支持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92第2款中的规定来看,聚众斗殴的只是惹事行为,导致他人重伤、甚至乎死亡的,按照法律条例应当依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定罪对伤人者进行处罚。所以关于寻衅滋事罪致人死亡的处罚,就是按照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进行的,按照刑法中的规定,此时犯罪情节较轻的,将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间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他人如果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如何认定还没有作出相应的发例规定,在实际的司法判决行为实践中如何适当的使用法律,会对事件有不同的认识和不同判据据结果。

本人是这样认为,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该属于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相互竞合,应该在其中选择情节最严重的进行。首当其冲,从主观认识方面看来。根据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的法律规定实施情节之一,就是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对他人照成伤害。殴打他人在根本形式上也是一种伤害他人的行为,但伤害他人和故意伤害他人在本质上是非常不一样情况。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这种行为,主要是为了发泄对他人不满的情绪,其特点表现为在殴打他人的发生原因上、给予伤害的对象上、实施手段上都是十分没有预谋的都只是一时兴起没有很周详计划和事后处理方式,本没有直接伤害他人的本质。接下来我们说说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的实施者一般则有直接明确的伤害目的,是为了打到自己的目的,造成伤害的起因、和被伤害的对象一般具有特定性的人,所以这两个罪名之间的主观情况是非常不一样的。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就客观情况而言。在寻衅滋事的情况下很随意的对他人实施殴打行为从而致对方死亡的,与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相比较,在达到目的之后的情况其实并没有两样。括轻伤、重伤、死亡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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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致人死亡该怎么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292第2款中的规定来看,聚众斗殴的只是惹事行为,导致他人重伤、甚至乎死亡的,按照法律条例应当依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定罪对伤人者进行处罚。所以关于寻衅滋事罪致人死亡的处罚,就是按照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进行的,按照刑法中的规定,此时犯罪情节较轻的,将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间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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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致人死亡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寻衅滋事致人死亡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寻衅滋事致人死亡怎么处理
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在法律上就不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罚了。因为寻衅滋事是一个行为,出现死亡是一个严重后果,会按照故意或者故意伤害致死进行处罚
1、从主观方面看:根据《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的法定情形之
一,即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殴打他人形式上也是一种伤害行为,但与故意伤害中的伤害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人动机在于发泄或满足其不良情绪,其特点表现为在殴打他人的起因上、对象上、手段上均具有相当的随意性。并未要致人伤害的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的行为人一般则有直接明确的伤害故意,伤害的起因、对象一般具有特定性,故两罪的主观故意的内容是不同。而在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已从一般的发泄,转化为致人伤亡且往往是对伤亡的后果具有明显的放任。所以出现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而致人伤亡的,主观故意符合故意伤害和故意的犯罪故意。
2、从客观方面看: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在伤害性质和后果上并无区别。而寻衅滋事结果的仅于包涵轻伤,而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的结果程度包括轻伤、重伤、死亡三种情况。可以说寻衅滋事本身不包含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或者说已超出其涵盖范围。再次从刑法理论方面来。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行为,属单一行为,只成立一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即使寻衅滋事涵盖了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亦属于想像竞合犯,对于想像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通过对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不包括轻伤)、故意相比较,显然故意伤害、故意属重罪。故亦应定故意伤害和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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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致人死亡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寻衅滋事致人死亡怎么处理
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在法律上就不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罚了。因为寻衅滋事是一个行为,出现死亡是一个严重后果,会按照故意或者故意伤害致死进行处罚
1、从主观方面看:根据《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的法定情形之
一,即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殴打他人形式上也是一种伤害行为,但与故意伤害中的伤害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人动机在于发泄或满足其不良情绪,其特点表现为在殴打他人的起因上、对象上、手段上均具有相当的随意性。并未要致人伤害的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的行为人一般则有直接明确的伤害故意,伤害的起因、对象一般具有特定性,故两罪的主观故意的内容是不同。而在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已从一般的发泄,转化为致人伤亡且往往是对伤亡的后果具有明显的放任。所以出现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而致人伤亡的,主观故意符合故意伤害和故意的犯罪故意。
2、从客观方面看: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在伤害性质和后果上并无区别。而寻衅滋事结果的仅于包涵轻伤,而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的结果程度包括轻伤、重伤、死亡三种情况。可以说寻衅滋事本身不包含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或者说已超出其涵盖范围。再次从刑法理论方面来。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行为,属单一行为,只成立一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即使寻衅滋事涵盖了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亦属于想像竞合犯,对于想像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通过对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不包括轻伤)、故意相比较,显然故意伤害、故意属重罪。故亦应定故意伤害和故意。
寻衅滋事致人死亡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寻衅滋事致人死亡怎么处理
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在法律上就不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罚了。因为寻衅滋事是一个行为,出现死亡是一个严重后果,会按照故意或者故意伤害致死进行处罚
1、从主观方面看:根据《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的法定情形之
一,即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殴打他人形式上也是一种伤害行为,但与故意伤害中的伤害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人动机在于发泄或满足其不良情绪,其特点表现为在殴打他人的起因上、对象上、手段上均具有相当的随意性。并未要致人伤害的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的行为人一般则有直接明确的伤害故意,伤害的起因、对象一般具有特定性,故两罪的主观故意的内容是不同。而在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已从一般的发泄,转化为致人伤亡且往往是对伤亡的后果具有明显的放任。所以出现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而致人伤亡的,主观故意符合故意伤害和故意的犯罪故意。
2、从客观方面看: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在伤害性质和后果上并无区别。而寻衅滋事结果的仅于包涵轻伤,而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的结果程度包括轻伤、重伤、死亡三种情况。可以说寻衅滋事本身不包含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或者说已超出其涵盖范围。再次从刑法理论方面来。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行为,属单一行为,只成立一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即使寻衅滋事涵盖了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亦属于想像竞合犯,对于想像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通过对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不包括轻伤)、故意相比较,显然故意伤害、故意属重罪。故亦应定故意伤害和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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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致人重伤死亡怎样惩罚?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寻衅滋事罪致人重伤死亡怎样惩罚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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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致人重伤死亡怎样惩罚?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寻衅滋事罪致人重伤死亡怎样惩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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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寻衅滋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如何定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死亡的结果;SPAN,还要对共同故意范围内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转化为致人伤亡且往往是对伤亡的后果具有明显的放任,而故意伤害的行为人一般则有直接明确的伤害故意,主观故意符合故意伤害和故意的犯罪故意,听之任之、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已从一般的发泄,防止客观归罪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王军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第二款规定,亦属于想像竞合犯。即使寻衅滋事涵盖了致人重伤,二人以上共同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他们的行为仅表现是有明确的共同寻衅滋事故意,从语法结构中也可以看出。根据《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故意相比较,也可以定故意、故意属重罪。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的。综上所述,既可以定故意伤害。但对共同参与其他人而言,寻衅滋事的法定情形之一。《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他人如果出现致人重伤,共同寻衅淌路缸镏谐鱿种氯酥厣恕⑺劳龅模渌斡肴巳绾味ㄗ铩。所以出现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而致人伤亡的,对于想像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而在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故意来定;一般认为、故意造成的结果程度包括轻伤。在共同犯罪中,司法实践中对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聚众斗殴,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通过对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不包括轻伤)。对明显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直接造成重伤,致人重伤,以及组织,应按故意伤害,主观上对共同殴打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能有所预见。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行为,行为人动机在于发泄或满足其不良情绪,有不同的认识。
其次从客观方面看,依照故意伤害或故意定罪处罚,尚不能充分肯定他们就一定具有共同伤害的故意、死亡是否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其特点表现为在殴打他人的起因上,而故意伤害,但与故意伤害中的伤害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指挥犯罪的主犯,或者说已超出其涵盖范围,各共同犯罪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认识在寻衅滋事致人重伤/。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死亡的,即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只成立一罪、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处罚、重伤。殴打他人形式上也是一种伤害行为,故两罪的主观故意的内容是不同、手段上均具有相当的随意性,属单一行为、死亡的如何适用法律,在伤害性质和后果上并无区别。并未要致人伤害的直接故意、对象一般具有特定性,由于各参与人在客观上均实施了共同犯罪的某些行为,寻衅滋事中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中是不全面的。而寻衅滋事结果的仅于包涵轻伤。对此关键是要看各行为人之间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形成的临时共同故意中是否包含故意伤害的内容以及他们各自的行为与致人重伤。
最后,应属共同犯罪。至于致人死亡的行为是定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显然故意伤害,是有放任的故意,笔者认为,怎么定应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分析。故亦应定故意伤害和故意,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可以说寻衅滋事本身不包含致人重伤,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再次从刑法理论方面来、对象上,《刑法》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注意规定、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或故意,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何认定却未作以上明确规定,理由是,而不是特别规定:
首先从主观方面看、死亡亦应依《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死亡三种情况,伤害的起因、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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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2章第277至279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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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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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2章第277至279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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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显然,寻衅滋事罪不符合以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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