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对于共同寻衅滋事致人死亡事件外界如何定义事件性质,普遍存在一下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其中一种比较直接的观点是这样认为的,寻衅滋事致人无什么大碍小碰小伤一般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如若比较严重例如致人死亡,情节行径恶劣,其伤人行为已经超出寻衅滋事的定性范围,可以转至定性为为故意杀人最。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具体案情发生时的具体事件进行定点考察、数据样本分析,对于直接实施,随意攻击殴打他人并导致他人死亡的伤人者,应该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而仅仅是对于参与寻衅滋事但没有直接动手实施伤害他人行为的人,致人死亡的后果与伤人者并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的犯罪者,只可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第一,对寻衅滋事中导致他人死亡的直接实施者的定罪,我国是有相应的法律条例支持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92第2款中的规定来看,聚众斗殴的只是惹事行为,导致他人重伤、甚至乎死亡的,按照法律条例应当依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定罪对伤人者进行处罚。所以关于寻衅滋事罪致人死亡的处罚,就是按照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进行的,按照刑法中的规定,此时犯罪情节较轻的,将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间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他人如果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如何认定还没有作出相应的发例规定,在实际的司法判决行为实践中如何适当的使用法律,会对事件有不同的认识和不同判据据结果。
本人是这样认为,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该属于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相互竞合,应该在其中选择情节最严重的进行。首当其冲,从主观认识方面看来。根据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的法律规定实施情节之一,就是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对他人照成伤害。殴打他人在根本形式上也是一种伤害他人的行为,但伤害他人和故意伤害他人在本质上是非常不一样情况。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这种行为,主要是为了发泄对他人不满的情绪,其特点表现为在殴打他人的发生原因上、给予伤害的对象上、实施手段上都是十分没有预谋的都只是一时兴起没有很周详计划和事后处理方式,本没有直接伤害他人的本质。接下来我们说说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的实施者一般则有直接明确的伤害目的,是为了打到自己的目的,造成伤害的起因、和被伤害的对象一般具有特定性的人,所以这两个罪名之间的主观情况是非常不一样的。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就客观情况而言。在寻衅滋事的情况下很随意的对他人实施殴打行为从而致对方死亡的,与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相比较,在达到目的之后的情况其实并没有两样。括轻伤、重伤、死亡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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