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归属一方后,就应该对未成年子女负起教养责任,如果行使监护权之一方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或对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时,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未成年子女,可以请求法院变更监护权。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证明夫妻双方经济能力的材料,如工资单、缴税证明、银行存款单、产权证书等,充分的经济实力是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对争取子女抚养权非常有利。
2、证明夫妻双方综合素质的材料,抚养人的道德品质、人际关系、教育程度、价值观等特性会对未成年子女的性格产生极大的影响,尽可能提供一些展示自身素质的证据,如学历学位证书、获得的各种荣誉、参加义工及献血等活动的证明等。
3、证明子女抚养环境的材料,一方面是居住情况,如一方的房产带好学位、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生活、就学都更为有利,取得抚养权的机会就更大;另一方面是家庭成员情况,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情况真正带孩子的往往是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特别是对于学龄前的儿童,家有健康的老人愿意看护孩子,会对争取抚养权更为有利。
4、子女意见。法院在处理抚养权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在平日生活中与孩子形成亲密关系,争取到孩子的意愿是尤为重要的。
综上所述,夫妻双方如有一方拥有孩子抚养权却不抚养,则另外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但是申请前需要提交相关证据,比如抚养孩子的经济实力、个人的综合素质以及适合孩子居住成长的抚养环境,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看孩子自己本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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