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和《民法典》相关规定,受国家保护的合法收养关系自成立之日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且被收养人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从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中我们了解到,实际上不管当事人之间是通过协议还是诉讼方式依法解除收养关系,之后一般会产生以下两个方面的后果:
一、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收养关系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上述权利义务关系即刻消除,包括被收养人与原收养人的其他近亲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同时消除,如外祖孙、原收养人的婚生子女。
未满18岁的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外祖及兄弟姐妹之间的上述权利义务关系将会自动恢复,但对于已经满18岁的被收养人是否愿意恢复其生父母、外祖及兄弟姐妹之间上述权利义务,可协商再定。
二、财产方面的法律后果
在依法解除收养关系时,被收养人已经年满18岁且原收养人没有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的,被收养人需要支付生活费给原收养人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依据
收养关系的解除应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1、收养人承担抚养教育、管教及保护未满18岁的被收养人的义务,享有能够独立生活的年满18岁的被收养人的赡养及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2、被收养人有选择姓氏的权利;
3、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父母之间形成法律拟定的(外)祖孙关系,产生赡养义务及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4、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婚生子女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兄弟姐妹关系,产生抚养义务及互为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的权利。
5、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外)祖孙、兄弟姐妹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赡养、财产继承)立即消除。
应被收养人生父母的要求而解除收养关系的以及在收养关系中,当事人一方因虐待或遗弃另一方而引起的收养关系解除的,过错方是年满18岁的被收养人的,收养人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收养期间为其支付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但过错方是收养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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