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是行政命令,不属于行政处罚。
我国很多法律都有责令改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规定行政处罚的同时,大多设有“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规定。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即:责令停止建设、停止试生产、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建设配套设施、重新安装使用、限期拆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并且在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在我国相关的责令改正是指触犯我国的相关行政法律规定,相关的行政单位对这类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通知,停止这类违法行为。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相关的行政处罚对这类人进行相应的拘留和罚款,这令改正不属于这类范围内。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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