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集体土地入股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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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法集体土地入股的规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必须要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国土部门批准以后才可入股。
公司法集体土地入股的规定是什么

一、公司法集体土地入股的规定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是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所以用土地的使用权入股是合法的,不违法公司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条件

1、土地的出资是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在中国,土地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财产,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的基础,只有国家和集体组织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因此,任何企业或公司对土地的占有都不是所有者的占有,而是使用者的占有,企业或公司对土地享有的权利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当企业以土地出资的时候,所出资的标的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权。

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实质上就是使用权从出资者向公司的转让,而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能够作为财产权进行转让的只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如果集体组织欲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外投资,则必须首先将集体土地通过国家征用的途径变为国有土地,再从国家手里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然后,才能进行有效的投资。

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在中国,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分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前者为各种社会组织基于其特定的社会职能从国家那里无偿取得,后者则是以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而有偿取得。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是土地使用者营利性的投资行为,因而只能以有偿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资,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只能由原使用人自己使用,而不能用于对外投资。

可见,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的必须要符合当地的政策,一般就是兴办集体企业。除了乡镇集体企业以外,其他性质的企业是不允许用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比如城镇私营企业,有投资者想要用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就是不允许的。同时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也应该进行评估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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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集体建设用地资入股只能是成立乡镇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由村集体所有变为控股公司所有,如果要改变所有权人必须要经过征收补偿程序,变为国有土地之后才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后并不能变为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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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怎么入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怎么入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的合法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入股后,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由村里所有变为国有控股公司所有这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所有权肯定变成公司所有,入股后即成为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只是这一部分股权不得转让。《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新《公司法》删除了原《公司法》第四条第三款中“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在公司法理上,国有资产与其他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国家以国有资产出资为对价取得股权,与其他股东一样,其出资的国有资产当然要归属于公司。——所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后也一样,性质上都是公司股份,也属于公司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精神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郊区土地开发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京政农〔1993〕83号)的有关规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但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并按国家有关政策交纳土地使用费(税)。”
3、土地性质是否变化。这个肯定不会变化。因为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必须经过征收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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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可以吗
[律师回复] 下列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1)兴办乡镇企业。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乡镇企业;  
(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包括乡村级行政办公、文化科学、生产服务、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公益事业建设。此类项目可以使用本集体,也可以使用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  
(3)农村村民建住宅。包括回乡定居且户口已迁入或者有一方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建住宅。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建设都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申请使用现有国有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这种情况,建设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有偿使用方式,或者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2)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种情况,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后,以有偿使用方式或者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过户转让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2、住房屋转让的受让人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非居住房屋转让的受让人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3、住房屋转让的申请,已经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转让给前款第2项规定以外的受让人的,应当在依法办理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手续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我们土地进行了承包,现在承包土地上的做的生意越来越好,其他人也想要入股,所以请问集体土地入股合同的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甲方(入股方):             甲方代表姓名:
甲方住所:
原土地承包合同编号:          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        
乙方(受让方):             乙方代表姓名:
乙方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入股土地面积、位置及用途
甲方自愿以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   亩向乙方入股,入股土地的面积、位置及用途详见下表:
入股土地
总面积(亩)

 

入股地块总数(块)

用途
入股地块具体情况

地块名称

面积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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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说明:表格可调整,行数可增加)
二、入股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月(大写,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股金分红及支付方式
(一)甲方入股土地的折股方式及份额:
(二)股金分红约定:
(三)股金分红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四)其他约定。
四、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股金分红;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甲方作为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应继续履行相应的义务。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和保护土地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4、甲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应报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5、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入股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乙方在受让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3、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股金分红。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乙方在入股期限内因故不能继续经营土地的,应将土地退还给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土地流转给他人。入股土地不得进行抵押。
五、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影响,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纠纷解决方法
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入股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约定:
(1)当前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统计:                          
(2)当前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作价和归属约定:                     
(3)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约定:                      
2、有关国家政策性补贴归属的约定:                      
3、入股土地被征收、征用依法应获得补偿费归属的约定:                      
4、其他约定: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可以向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申请鉴证。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农村合作社土地入股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各一份。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这是对集体土地入股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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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合同编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协议书
甲方:合作社
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种植山桐子果树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乙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向甲方投资入股,甲方负责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
(以下简称公司)进行山桐子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同时,公司将流转土地上山桐子的管护发包给甲方,甲方作为流转土地上山桐子管护的总承包人;乙方通过分包的方式获得入股土地及其它流转土地上山桐子的管护工作,并通过管护获得收益。
二、合作期限
乙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总合作期限为30年。
第一阶段:
自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截止日期为乙方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截止日期)。
第二阶段:
在乙方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后,若乙方继续获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双方的合作期限无条件顺延至年 月日。
在乙方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后,若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发生变更,由甲、乙双方和该土地的下一轮承包经营者共同协商合作条件和合作期限。
三、乙方入股土地的基本情况及用途
乙方用于投资入股的土地位于村组(社),面积亩(以实际核定面积为准,详见附表)。该土地主要用于甲方山桐子种植基地的建设且土地性质不是耕地。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交付
乙方应于年月日将其入股的土地交付甲方,甲方从年月日起获得该入股土地的经营权。乙方于年月日将入股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按照村委会及政府的相关规定登记到甲方名下。乙方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交予甲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五、乙方入股分红的标准及结算方式
1、经双方平等协商,乙方入股按下列标准分红:
1 / 4
合作期内,山桐子项目建设投产后,甲方按照山桐子鲜果结算价不低于4元/公斤,山桐子干果结算价不低于8元/公斤,或参照当年四川省内干油菜籽的平均价格对应山桐子干果价格或山桐子鲜果市场价格的计算方式按比例分红给乙方。乙方按照入股土地上山桐子果实实际结算金额的20%进行分红。除此以外,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分红、收益等其它股东权利。
2、甲方按年根据乙方入股土地上管护人交付给甲方的山桐子果实数量和上述约定的价格比例与乙方进行红利结算,自甲方从入股土地上收果之日起,三个月内甲方将乙方应得的红利款付到乙方指定的账户。
3、甲方逾期三个月未给付分红视为违约,按违约条款处理。
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入股土地并要求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承担办理入股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所需费用。在双方合同到期后乙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出时费用亦由甲方承担。
2、甲方在乙方入股土地上可以修建附属设施、道路及其它相关生产必须设施。
3、在本合同期满后,甲方若需继续使用该土地,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权。
4、除土地被征收及不可抗力,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迫乙方退社,否则应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损失。
5、甲方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
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收取股权红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转入、收回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配合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入转出手续。
2、乙方应监督甲方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在不影响山桐子树正常生长的前提下,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可以在其入股土地上种植其他农作物或进行林下养殖,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并对该项收益享有所有权。
3、乙方应协助甲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协调土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内与其它承包户发生的用地用水、用电、道路、治安等方面的纠纷,不干涉甲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生产、生活环境,保护甲方的正常工作秩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甲方生产、生活,破坏经营秩序,如造成甲方损失,乙方负责全部经济赔偿。
5、合同期满前,乙方提出退社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在与甲方按照本条约定完成退社结算后,方可收回入股土地。退社的具体结算范围和方法为:
(1)乙方应一次性支付甲方在乙方入股土地上投入的构筑物等修建成本(按30年摊销的剩余部分);
(2)乙方应一次性支付乙方入股土地范围内的山桐子树及其后续果实结算量的收益给甲方: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收果单价乘以截至退社当年度本合同的剩余年限乘以上一年度果实结算量,再乘以乙方应得的分红比例(20%)。
2 / 4
6、乙方应按当时的政策自行负担相关的税费。
八、合同期满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
甲方在与乙方不再续签合同的条件下,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安装、购建的相关设施、设备及可移动的构(附)建物等,甲方自行拆除归甲方所有(如设施、设备及可移动的构(附)建物是由乙方出资,则归乙方所有)。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无偿归乙方所有。
九、其它约定
1、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在合作经营期间内,土地所有权仍归属原土地所有人,甲方不得在土地入股经营期内挪作他用或进行违法活动;乙方不得将土地进行出租、抵押、再次流转。
2、如生产经营需要,合作社向银行借贷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应当征得理事会同意。
3、地面建筑物、构筑物以合作社名义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报建审批,乙方有义务积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4、甲方有权对整个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设计,确定建设施工方案,乙方对该方案有建议权。
5、建成投产后,生产工人优先在土地入股人中选拔。有技术、有能力,品德优良者优先进入生产管理层。
6、合同到期后,如合作社经营需要,甲方有权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与乙方续签合同,具体条款另行协商。
7、合同期内,如果该土地被国家重大项目依法征收、征用、占用:
甲方在入股土地上投入的所有资产及建筑物、附属物设施的补偿费全部归甲方或实际建造方所有,乙方出资修建的归乙方所有;
入股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归乙方或土地所有人所有;
入股土地上的山桐子树挂果补偿费由甲乙双方按40%(甲方或果木实际所有人):60%(乙方)比例分配;
山桐子树木的补偿费按40%(甲方或果木实际所有人):20%(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方):40%(管护承包方)比例分配。
因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若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争议解决的方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合同生效
3 / 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书,并报村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备案一份。

三、其他约定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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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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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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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协议的签订有效吗?
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协议的签订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的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公司出资。《公司法》也作出规定,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该土地使用权仅指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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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协议书应该怎么写?
一:双方信息,二、合作方式,三、合作期限,四、乙方入股土地的基本情况,五、乙方分红的标准及结算方式,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八、合同期满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九、其它约定,十、合同的变更、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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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办乡镇企业。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乡镇企业;  
(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包括乡村级行政办公、文化科学、生产服务、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公益事业建设。此类项目可以使用本集体,也可以使用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  
(3)农村村民建住宅。包括回乡定居且户口已迁入或者有一方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建住宅。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建设都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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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种情况,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后,以有偿使用方式或者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过户转让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2、住房屋转让的受让人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非居住房屋转让的受让人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3、住房屋转让的申请,已经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转让给前款第2项规定以外的受让人的,应当在依法办理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手续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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