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继子女的条件是什么?
1.在孩子需要过继的时候,被收养的孩子要符合以下条件。
(1)失去了父母,变成了孤儿的孩子。
(2)无法查找到亲生父母的被遗弃的婴儿或者儿童。
(3)因为有特殊情况导致亲生父母没有能力去抚养的子女。
以上所提到的可以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均要满足14周岁以下。
2.在孩子需要过继的时候,收养孩子的一方应该要符合以下的条件。
(1)收养人无儿无女。
(2)有充分的能力对被收养人进行抚养和教育。
(3)身体不可以患有医学规定的不能收养子女的重大疾病。
(4)法定年龄要满足30周岁。
对于一般家庭的子女,收养人只能收养一个,但对于那些失去父母的孤儿或者身带残疾的儿童,还有被遗弃的婴儿和被遗弃的儿童并且是被抚养在社会福利机构中却找不到亲生父母的,收养人即使家里有孩子也是可以收养的,而且不仅仅是只能收养一个。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过继是什么意思?
孩子的过继指的是什么呢?孩子过继是在社会中的一种通俗说法。但是在法律上面是有专门的名称,叫做养子女或者继子女。我国现在所执行的婚姻法和继承法当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过继父母和过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所以在日常生活的实际当中,亲生子女和过继子女之间经常会发生一些关于继承的纠纷。一般情况下认为,如果需要确定过继子女的法律地位,则需要考察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之间是否存在着抚养关系,同时也还要考虑过继发生的时间和过继时所产生的约定。
关于过继父母和过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如果是在《民法典》之前发生的过继行为,并且过继子女和过继父母之间存在着抚养关系,那么婚姻法中所提到的父母子女关系就可以用在继子女和继父母的身上,并且按照法律规定过继子女和过继父母之间存在着互相的继承权,如果是这样的情况,那么过继父母就要尽到赡养的义务。相反的,如果是在《民法典》之前发生的过继行为,并且过继子女和过继父母之间并没有存在抚养关系的,这样的情况下,婚姻法中所提到的父母子女关系就不能用在继子女和继父母身上,双方也就不会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了。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民法典》之后产生过继行为的,但是却没有登记收养的,过继子女和过继父母之间存在抚养关系或者不存在抚养关系,都不符合婚姻法中所提到的父母子女关系,所以过去子女和过继父母也不存在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从这些说法可以看出,只有符合法律的事实收养才能称之为有效的过继行为。
如果已婚夫妻想要收养孩子的话,这样的情况下就必须两夫妻一起收养。如果是没有结婚的男性想要收养女性的时候,两个人之间的年龄差距必须要达到40周岁以上,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一些道德风险,损害到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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