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为共同债务财产保全会冻结夫妻的银行卡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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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被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会冻结银行卡的;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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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共同债务财产保全会冻结夫妻的银行卡吗?

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在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下,法院可以 冻结,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也可以冻结。

1.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一般而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会影响债务的定性。如果夫妻举债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或者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同样视为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表现为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

2.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什么情况下解除财产保全

1、财产保全因一定条件和原因的出现而发生,也会因一定条件和原因的出现而解除。

实践中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①据以保全的条件和原因不复存在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如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义务或申请人放弃请求权。

②在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不起诉。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尽快起诉。15日届满,申请人还不起诉的,表明利害关系人不想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分歧,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③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包括保证人担保、实物担保、现金担保或有价证券担保后,人民法院就有必要重新审视原财产保全裁定继续保持的必要性。

如果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那么被申请人败诉,不能履行义务时,担保人就要对被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保证人担保的,保证人应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金额的保证书,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以防止提供的担保不能兑现。

另外,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证人为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提供保证的,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如果被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的财产。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2)、解除冻结非法定条件的界定

如果说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起诉以及案件移送执行是解除冻结的法定条件,那么,需要解除冻结的非法定条件并不是除法定条件以外的所有情形,而是要符合一定的要求:

①在财产保全期限内申请解除冻结。这是解除冻结的题中之义,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冻结自动解除,申请无从提起。

②案件审理完毕,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有如下几种具体表现:在权属纠纷中,所冻结财产的权属已经明确;在侵权纠纷中,受害人获赔的数额已经确定;在合同纠纷中,诉争标的额已经确定等。正是因为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已经确定,所以才有可能对所冻结的财产进行分割。

③、当事人未提供担保,也未申请执行。如果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申请执行,那就有解除冻结的法定条件了。

3)、在案件审理完毕后、财产保全期限内,法院能否可以依职权解除冻结?

法院不能依职权解除冻结,而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审查是否解除冻结。理由如下:

①法院依职权解除冻结会侵犯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甚至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的一项诉讼权利,只要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就应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该由当事人自己处分,法院无权干涉。而且即使案件已经审理完毕,所冻结的财产权属已经明确,但并不能排除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的可能,如果法院依职权解除冻结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那么冻结的目的将落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损害。

②作出冻结的裁定依然有效,法院没有必要依职权解除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既然裁定的效力依然有效,那么法院没有必要自己否认裁定的效力。

③法院没有依职权解除冻结不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对申请人来说,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生效的裁判文书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对被申请人来说,可以在自动履行后申请法院解除冻结。

4)、在案件审理完毕后、财产保全期限内,哪些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冻结申请?

解除冻结,影响着申请人诉讼目的的最终实现,也关系着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但并不仅仅限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在法律实践中,有些权利人并不是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但他对所冻结的财产享有权益,比如在继承纠纷中,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可能没有涵盖所有的继承人。因此,与所冻结财产有着利害关系的权利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解除财产保全的相关法条

新《民事诉讼法》:

第101条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104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08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109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调解书?)

法律实践中还有如下几种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况:1、被申请人已主动将申请人请求的标的物提交人民法院保管;2、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自行履行了义务;3、申请人向人民法院声明放弃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法院有裁量权)

综合上面所说的,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自己的财产不受到损害,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有很多,但只要申请了那么夫妻双方的银行卡都会被冻结,也防止他人转移,私藏,所以,财产保全对于我们来说也是特别重要的,在适当的时候利用一些法律措施就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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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对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保全措施作出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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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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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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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被冻结,这取决于对方当事人是否提出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不过保全后,是否会被执行,这取决于对方诉请的合理性、合法性,也就是人民究竟会全部支持、部分支持以及涉案标的物的权属是否清晰和其客观市场价值总和决定。基于交通肇事所产生的债务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取决于当事人的配偶在驾车的原因,如果是营运类车辆,无论是客车还是货车,只要其收入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了,此种情形肇事的赔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除上述情形外,某些特定的原因造成的肇事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当事人配偶驾驶家用轿车去缴纳煤气费、电费、购买生活必须的资料或者追讨欠款,且该欠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类原因肇事所形成的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当事人的配偶驾驶家用轿车游玩、办理和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事务所导致的肇事赔偿,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过即便在上述肇事应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下,因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在处理时,也应当将夫妻共同财产之中依法应属于当事人的部分析出,用于偿还其肇事所产生的债务。即便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依法也可以被执行,只要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提供符合当地租赁市场价格标准5至8年的租金即可。最高人民执行局一位副局长,曾表示,人民保护债务人的唯一住房,保护的是其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相关司法解释也有类似规定。
2、夫妻因共同生活、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形成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A、双方约定由一方清偿的债务,但是为了躲避债务的除外。
B、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筹资资助没有任何扶养义务关系亲朋所形成的债务。
C、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筹资从事个人经营事务,其收入确未用于家庭生活。
D、其他应认定为一方债务的情形。
3、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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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C、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41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7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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