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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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管合同的构成要件有:当事人意思表明须共同,即合意,这是合同建立的底子要件;合意则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有必要具有相应的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明实在;合同不违背法令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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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管合同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当事人意思表明须共同,即合意,这是合同建立的底子要件。凡意思表明不共同,即虽经协议但未达合意者,合同不能建立。

(二)合意则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发作合意的,因此也就不可能建立合同。

(三)当事人的意思表明须以缔结合同的为意图。不以缔结合同为意图意思表明,即使达到合意,也不能建立合同。还有一些合同,如要式合同实践合同,其建立除须上述三要件外,尚须特别要件,即或依必定方法,或完成标的物的交给。不然,不能建立合同。

二、合同收效的要件

(一)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有必要具有相应的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令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则。主体不合格,所缔结的合同不能发作法令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天然人和非天然人两类。非天然人作为合同主体,首要的行为能力。天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来断定。

(二)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明实在。这是合同有用的另一个要件。所谓意思表明实在,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进程所作的要约和许诺都是自己独立且实在毅力的体现。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毅力,就是与其外在的体现相符的。可是,因为某些片面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作两者不相符的情形。

(三)合同不违背法令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出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短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地步,只能归于完全地效。合同违背法令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含合同的意图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意图和内容都不得违背法令或社会公共利益。这儿所说的“法令”,既包含现行法令、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也包含国家方针的禁止性规则和指令性规则。

综上所述,关于合同构成要件首要包含建立要件和收效要件两个方面,其中,建立要件包含意思表明是否合意、当事人数量和合同缔结的意图,收效要件包含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实在意思表明和是否违背法令法规、社会品德和公共利益。

在双方观点达成一致时合同就是使这件事尘埃落定的标准之一,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故签订合同需要了解该合同的构成要件以及生效条件避免后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另外还要对合同里的注意事项加以研读,最好做到签订合同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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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管制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综合中外学者对管制概念的讨论,尽管人们对管制所下定义不同,但不难归纳出管制至少具有这样几个构成要素: 1,管制的主体(管制者)是政府(简称政府),通过立法或其他形式,管制者被授予管制权; 2,管制的客体(被管制者)是各种经济主体(主要是企业); 3,管制的主要依据和手段是各种法规(或制度),明确规定限制被管制者的什么决策,如何限制,以及被管制者违反法规将受到的制裁等等。 根据这三个基本要素,可将管制定义为: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的管制者(机构),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管者(主要是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 管制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比较广泛,但可以归纳为经济性管制、社会性管制和反垄断管制这三大领域。经济性管制的领域主要包括那些存在自然垄断和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产业领域。与经济性管制相比较,社会性管制是一种较新的政府管制,它不以特定产业为研究对象,而是围绕如何达到一定的社会目标,实行跨产业、全方位的管制。反垄断是一个具有相对性的研究领域,其主要研究对象是竞争性领域中具有市场垄断的垄断企业及其行为,特别是由市场集中形成的经济性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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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构成要件是什么?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这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但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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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分别是什么,无因管理与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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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主观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同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例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
2、客观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的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一语,概定了管理行为的范围。管理行为仅仅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不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将管理行为范围扩大到为本人取得新权利,无限扩大了管理人的行为范围,干涉了本人的私人事务。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事务须为他人满足生活需要的事项。事务应为积极的事务,单纯的,则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项。

2)无法律上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语,明确了构成无因管理的一个重要客观要件,就是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管理人与他人签有代理、雇佣、承揽合同时,管理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依合同关系确定,管理人与他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关系。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虽然对其财产和人身进行了管理义务,还有消防队员的救火行为,但这些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是什么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一个是行为,一个是事件。民法上讲的事件和行为统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客观事实。其中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自然事实,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
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一方得利、他方受损的事实。比如,由于洪水的缘故,甲的鱼塘里的鱼被冲到了乙的鱼塘,乙的受益事实即为不当得利,但乙并没有参与到该过程的行为,没有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为事件。
2、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的管理的事实。可见无因管理是行为人有目的(避免他人损失)有意识的活动,是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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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管对方财产构成无因管理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恋爱时管对方财产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系恋爱关系,双方为了结婚,被告于2005年1月31日与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C市房屋一套,并于2007年8月24日经登记取得了系争房屋的产权,产权人为被告。2008年10月,原告搬入系争房屋内居住至今。系争房屋的验房、交接、办证等手续及房屋装潢均由原告办理。2009年10月,被告要求原告搬出系争房屋,双方的恋爱关系结束。
原告认为原、被告间并无代理合同或赠与合同,原告为了被告的利益,在无法定或约定事由的情况下进行了管理,被告应当基于无因管理,给予原告补偿。故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验房、接房、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费及装修成本费用共计
3.52万元,以及原告在验房、接房、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劳务费2万元。
审理中,原、被告达成一致:被告支付原告在验房、交接房屋、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及装潢成本费用共计
3.2万元。在C市房屋中的传真机一部归原告所有,该房屋的固定装潢归被告所有,该房屋中的格力牌挂壁式空调一台归被告所有。
案件争议的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对原告管理行为的承认是发生委托代理的法律效果,还是发生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判决: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在C市房屋的验房、交接房屋、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及装潢成本费用共计人民币
3.2万元,在该房屋中的传真机一部归原告所有,该房屋的固定装潢归被告所有,该房屋中的格力牌挂壁式空调一台归被告所有;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什么是无因管理,恋爱时管对方财产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本案中系争房屋为被告所有,依事务在法律上的权利归属来判断,原告为被告所有的房屋办理验房、交接、办证及装潢等事宜构成管理客观上的“他人”事务。原告为被告房屋所作的管理,既是为被告利益而为之,也系为自己的利益,一方面该房屋是为结婚所准备,另一方面原告自房屋交接后一直居住于内,但其为被告管理事务兼具为自己利益的行为并不妨碍无因管理的成立。原告在以被告名义为其办理验房、交接、办证及装潢的情况下,被告并未反对,且庭审中被告抗辩称原告的管理行为均系双方商量后所为,故应认定被告有受原告行为所产生法律效果约束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及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应认定原、被告间已经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因此,本案中原告尽管有为被告利益管理事务,但由于双方之间并非无法律上的义务,因此原告的行为并不构成无因管理。
什么是管制,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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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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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管辖机构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法的管辖和适用(掌握)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管辖。  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指定管辖。  对行政违法案件有管辖权的若发现相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经人民依法审判认定构成犯罪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判处罚金时,已经处以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1.不予处罚:⑴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⑵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⑷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2.从轻或减轻处罚:⑴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⑵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⑶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⑷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⑸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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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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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在管理人与本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对不能在当事人间发生债权债务的事项的管理则不能构成无因管理。下列事物的管理一般不发生无因管理:
(1)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2)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的、宗教上的或者其他一般性的生活事物;
(3)单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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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管理人主观上须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即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动机。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具有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是区分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主要依据。管理人是否具有由他人谋利益应有管理人负举证责任,管理人应从自己的主观愿望、事物的性质、管理的必要性以及管理的后果诸方面来证明自己的管理是为他人谋利益的。无因管理的成立以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为要件,但是这也并不要求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利益的明确表示,也不要求管理人有专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只要管理人的管理在客观上确实避免了他人利益的损失或者为他人带来了利益,即使管理人虽未明确表示其是为了他人利益而管理的目的,但又不是单纯是为自己的利益管理事物的“利己”行为,就可以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主观上同时既有为他人的目的又有为自己的动机,客观上自己也同时受益的,仍可成立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成立只以管理人主观上有为本人谋利益的目的,至于管理的最结果是否有利于被管理人,是否是被管理人利益免受了损失,则应该属于无因管理的效力问题,属于管理人是否履行因无因管理而发生债务问题,而不应该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3、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的“无因”就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也就是无法律上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物,它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首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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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所谓法定义务是指法律上直接规定的义务,它既包括因民法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义务,也包括因为其它法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义务。所谓约定义务是指基于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的义务,也就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同而产生的义务。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管理人有管理的义务,不论该义务是其主义务还是其附随义务,管理人的管理都是有义务的行为,就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管理人有无管理的义务,应该以管理人管理事务当时的客观情况而定,既不能以管理人主观的认识为标准,也不能以管理后的情况为标准,管理人有无管理管理义务仅仅是指着手管理之时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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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制的主要依据和手段是各种法规(或制度),明确规定限制被管制者的什么决策,如何限制,以及被管制者违反法规将受到的制裁等等。
根据这三个基本要素,可将管制定义为: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的管制者(机构),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管者(主要是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
管制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比较广泛,但可以归纳为经济性管制、社会性管制和反垄断管制这三大领域。经济性管制的领域主要包括那些存在自然垄断和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产业领域。与经济性管制相比较,社会性管制是一种较新的政府管制,它不以特定产业为研究对象,而是围绕如何达到一定的社会目标,实行跨产业、全方位的管制。反垄断是一个具有相对性的研究领域,其主要研究对象是竞争性领域中具有市场垄断的垄断企业及其行为,特别是由市场集中形成的经济性垄断行为。
管制的构成要素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管制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综合中外学者对管制概念的讨论,尽管人们对管制所下定义不同,但不难归纳出管制至少具有这样几个构成要素:
1,管制的主体(管制者)是政府(简称政府),通过立法或其他形式,管制者被授予管制权;
2,管制的客体(被管制者)是各种经济主体(主要是企业);
3,管制的主要依据和手段是各种法规(或制度),明确规定限制被管制者的什么决策,如何限制,以及被管制者违反法规将受到的制裁等等。
根据这三个基本要素,可将管制定义为: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的管制者(机构),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管者(主要是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
管制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比较广泛,但可以归纳为经济性管制、社会性管制和反垄断管制这三大领域。经济性管制的领域主要包括那些存在自然垄断和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产业领域。与经济性管制相比较,社会性管制是一种较新的政府管制,它不以特定产业为研究对象,而是围绕如何达到一定的社会目标,实行跨产业、全方位的管制。反垄断是一个具有相对性的研究领域,其主要研究对象是竞争性领域中具有市场垄断的垄断企业及其行为,特别是由市场集中形成的经济性垄断行为。
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构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物业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是实行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收费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1、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①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③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④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⑥办公费用;  
⑦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⑨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2、物业服务费的性质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3、物业服务费的测算方法  物业服务收费的测算方法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的测算可用一个简单的公式来表示:X=∑Xi(i=1,9)  公式中X——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标准,单位为元/月·m2;  Xi——各分项费用收费标准,单位为元/月·m2;i——分项项数;  ∑——表示对各分项费用算术求和。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X1该项费用指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费用。包括基本工资、社会保险、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不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奖金。奖金应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的经济效益,从盈利中提取。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X2该项费用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各种土建零修费,各类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不包括业主拥有房产内部的各种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换与更新费用,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费用。该项费用在物业管理费用中占较大比例,且分项较多。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X3清洁卫生费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物业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积雨、污水管道的疏通等项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管理费——X4绿化管理费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绿化的养护管理费用。包括绿化工具费(如草剪、枝剪、喷雾器等)、劳保用品费、绿化用水费、农药化肥费用、杂草杂物清运费、补苗费、公共环境内摆设的花卉等项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X5秩序维护费指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及公共秩序、安全、消防等事项的协助管理等项费用。  (6)办公费——X6办公费指物业管理企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开展正常工作所需的有关办公费用。主要包括零星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支出、邮寄费和其他与现场办公室运作相关的费用,如常年聘请法律顾问的费用等。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X7该项费用指物业管理企业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各类固定资产按其总额每月分摊提取的折旧费用。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X8该项费用指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投保及公众责任保险的支出。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X9该项费用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业主委托的其他服务的费用。4、包干制中的服务费用构成  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除上述9项外,还包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除上述9项外,还包括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1)法定税费法定税费指按现行税法,物业管理企业在进行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营业税及附加。  在计算营业税时,企业的经营总收入不包括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房租及专项维修资金,即对这些费用不计征营业税。但对其从事这些代收项目所收取的手续费应当计征营业税。  2)利润物业管理企业作为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也应获得一定的利润。利润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物价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的比率计算。对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利润率一般以不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为宜。  3)酬金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酬金可按某个固定的标准从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也可按预收物业服务资金数额的一定比例提取。  物业服务支出应当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有结余的,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亏损的,由业主承担。5、漏交率问题由于多种原因  漏交率问题由于多种原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缴很难达到100%,这就产生了漏交率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正确途径是,一方面物业管理企业要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另一方面业主要增强物业管理消费观念,按时缴费。从业主、业主委员会到物业管理企业要尽可能提高物业服务费的收缴率,同时在进行物业管理经费财务预算时要注意留有一定的余地。  需要注意的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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