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后判决前原告转让债权的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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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起诉后判决前原告转让债权的处理方式为:原告已经将债权合法转让的,与被告之间已无直接利害关系,原告应当申请撤诉;接受债权转让的第三人,作为适格原告,可以决定是否重新起诉或与原被告协商解决。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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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后判决前原告转让债权的如何处理?

起诉后判决前原告转让债权的处理方式为:原告已经将债权合法转让的,与被告之间已无直接利害关系,原告应当申请撤诉;接受债权转让的第三人,作为适格原告,可以决定是否重新起诉或与原被告协商解决。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一)原告债权转让后,与被告之间已无直接利害关系,应当申请撤诉。

1、《民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四、其他注意事项

1.一切照旧: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2.第三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诉: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可以准予。

3.变更成为诉讼当事人: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法院准予其替代的,裁定变更当事人,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退出诉讼。注意,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在进行起诉之后还没有接受到法院的判决之前原告的转让债权应当分情况进行解决。如果双方已无利害关系则应该撤诉处理,如果依然存在利害关系则应当重新进行起诉或者对于该案件的原告协商进行解决,法院将会视情况进行准确的判断。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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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公司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如果没有公告,没有进行清算,由股东来承担法律责任。可以查工商档案,档案中应该有该单位债权债务承受人,否则工商部门不会核准注销的。可以要求债权债务承受人承担责任。公司注销前应成立清算组(由公司股东组成),专门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而不是等到注销后再处理。如果资不抵债,应进行破产清算程序。如果资产足够偿还债务,一般清算组可用公司资产偿还债务,并分配公司债权。扩展资料:关于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和吊销营业执照后,确定诉讼主体的问题<br/>(一)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在其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应以自己名义、应诉。已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可以清算组织名义参加诉讼。是否追加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参加诉讼,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当事人不请求追加的,一般不要主动追加。因无企业法人清算组织或因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到庭诉讼的,可公告送达或者直接送达给清算义务人。原告只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的,要区分情况:要求其履行清算义务的,可不必追加企业法人要求其清偿企业的债务的,如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可迳行判令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不必追加企业如企业具备法人资格,仅存在投资瑕疵的,应追加企业为共同被告。<br/>(二)清算义务人应按照主管或投资关系确定: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非公司制的集体企业法人为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法人型联营企业为其联营各方,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为合资各方,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为其投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控股股东。<br/>(三)企业法人已办理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因未清算的遗留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应以清算义务人为当事人。企业法人未依法办理年检的,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自己名义、应诉,除非其已被依法注销。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br/>(一)项、第<br/>(二)项、第<br/>(四)项、第<br/>(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br/>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br/>(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br/>(二)通知、公告债权人;<br/>(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br/>(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br/>(五)清理债权、债务;<br/>(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br/>(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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