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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7日,原告A与被告B签订股权代持协议,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5月27日,双方又签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然而,B未履行约定,A遂诉至法院。
被告B辩称,股权实际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且股权转让附有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条件,现其他股东已行使该权利,协议条件未成就。
于彩霞律师在办理此案时,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同时,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律师主张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院予以采纳,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抗辩。此外,律师清晰界定诉讼请求范围,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未盲目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提高了诉讼效率。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于彩霞律师通过胜诉判决,为原告成功解除代持风险,免除了其可能承担的出资补足、公司债务等潜在法律风险,实现了委托目的。
案件收尾后,A顺利拿回代持股权,其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此次案件的成功办理,彰显了于彩霞律师在处理股权纠纷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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