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有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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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讼时效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区别如下:1、适用对象不同。2、构成要件不同。3、法律效力不同。4、期间起算点不同。5、期间是否可变不同。6、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有几种

一、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有几种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二者的区别如下:

第一、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

第二、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第四、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中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又非除斥期间,而是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五、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第六、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诉讼时效之经过必须经享有时效利益之人为主张之后法院才可适用之;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而适用之。

二、常用的几种除斥期间

6个月《合同法》第193条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对赠与的法定撤销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2]

1年《合同法》第55条;《民通意见》第73条第1款;《合同法》第192条;《合同法》第75条;《婚姻法》第11条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变更权;对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撤销权;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受胁迫一方的婚姻撤销权

5年《合同法》第104条领取提存物的权利

5年《合同法》第75条保全撤销权

现实生活中,其实比较常用的是诉讼时效,相信大部分人可能很少听说除斥期间。虽然在一些地方这二者存在相似之处,但实际的意义却不一样。要是超过了规定的诉讼时效,当事人就会丧失胜诉权。但要是超过了除斥期间的话,那往往就是本身的权利会消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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