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具备该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影响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实现合同目的,但不能滥用单方解除权。因不可抗力事由而单方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说明自己行使解除权的法律事实已经发生。
2、在覆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主要债务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者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3、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要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对于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债权人首先应当规定一个合理期限,书面催告债务人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覆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其它合同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不经催告程序而直接单方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如: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回收或者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等。
二、合同单方解除效力的确定
1、民法典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也作了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当事人一方认为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并不当然解除,该当事人可以不与对方协商,通过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将解除合同的主张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该合同解除。因此通知应作为解除合同的生效要件。
4、对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异议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
(1)实体方面包括:
①双方约定解除中,条件未成就。
②并未表示不履行主债务。
③并未迟延履行主债务。
④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并不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利益。
⑤并未发生不可抗力。
⑥虽发生不可抗力,但不影响合同的实现等。
(2)程序方面包括:
①迟延履行主债务并不严重影响合同目的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没有催告履行。
②迟延行使解除权导致该解除权消灭。
③未履行通知义务等。
我国《民法典》中就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相应的规定,主要是五种情形。其中要是因为出现了不可抗力的情况,导致一方需要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话,那这个时候虽然有违约的情况存在,实际另一方也是不能向其主张损害赔偿的。但在其他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了合同之后,就造成的损失什么的,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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