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什么样的婚姻该离婚?
法律规定婚姻应该离婚的情况主要有: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只要夫妻一方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以及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情况的,都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法院调解无效的前提下,法院应当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是“应当判离”,而不是“可以判离”,也就是说,离婚案件中,只要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以上五种情形的,法院必须判决当事人离婚。
法律规定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8、一方被依法判决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9、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0、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适用法定“可以”判离的情形时,要求也相对严格,对于符合“可以”判离的要件的举证要求相对较高。对于“可以”判离、“可以”判不离的案件,实践中法院的做法,还是倾向于给当事人双方一次机会的居多。
除了法定的“应当”判离、法定的“可以”判离的情形,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当或可以判决离婚的前提下,在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自然不会准予离婚。
综上所述,一般的婚姻第三人是不能轻易介入的,尤其是夫妻有矛盾之后想要起诉离婚的话,法院也应该按照他们的感情情况来判断是否应该离婚,但是除非出现了法律不允许的情况才会由法院主动介入将婚姻解除并还给当事人婚姻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