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诉讼时应该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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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事人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诉讼时应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诉讼时应该怎么处理

当事人产品质量发生民事诉讼时应该怎么处理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起诉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产品不合格大家应该第一时间进行找商家进行协调,尽量进行私下协商,如果实在协商达不成一致,那么可以进行消费者投诉处理,可以打电话进行投诉,也可以去当地的投诉单位进行投诉,在投诉的时候,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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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诉讼时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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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条是关于产品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和请求权期间的规定
2.产品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之日起计算超过2年诉讼时效期间,受害人便丧失了胜诉权
3.产品侵权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期间为10年,自该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给第一个用户或者消费者之日起计算,满10年丧失请求赔偿权
4.“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是指产品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请求权期间适用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限产品质量的检验本就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程序,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法律对于他的界定有时候是比较复杂的,我们有时候是很难去证明这个责任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所以需要我们具体是分析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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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一种说法把该责任称为“产品质量责任”
②一种说法把该责任称为“因经营者违反《产品质量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目前通说取第
②种说法。据此,因产品纠纷引起索赔诉讼的理由就有两个:一个是产品质量责任(为与合同法中概念说法相一致,以下称瑕疵担保责任),一个是产品责任。因两者引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不相同的。
(1)产品质量责任(即瑕疵担保责任,又称出卖人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因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该责任属于合同法领域,并非一项法律责任,《合同法》将其作为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加以规定。
①合同法中所称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品瑕疵担保责任,对于经营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而引起的索赔诉讼理由的,仅指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现行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分别规定于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及《产品质量法》中。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6条的规定,“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8条的规定,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作说明的或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这就是《产品质量法》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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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的处理方式,可以是私底下进行一个协商,比如说关于赔偿问题能够达成一致的就可以好解决,当然如果说这样的一种赔偿还有纠纷并不能够协商成功的话,也可以走诉讼的途径来进行一个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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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受害人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损害赔偿的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超过二年时效,人民不予受理。
2、因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权,自该产品交付最初使用人时起至缺陷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时止,如果该产品自交付最先使用人至事故发生之日超过十年,受损害人的请求赔偿权丧失,如果明示的安全期在十年以上,受损害人仍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产品质量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1.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这里所指的他人财产,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至于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购买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产品责任。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也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之外的第三人。
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应当是由该缺陷产品所致,否则生产者或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产品制造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霉求赔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后,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但是,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赔偿。
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三项: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同时法律规定,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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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品质量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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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市民在发现食品质量问题时应当向哪个部门投诉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对于汽车消费者而言,最头疼的事情莫过于车辆出现问题后的维权过程。由于取证难、鉴定难、沟通不畅、投诉无门等诸多问题,导致我们在遇到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时总是感到难以应对。其实,我国法律目前已经对汽车质量的相关问题出台了“三包”政策,而且解决问题的途径绝对不止一种。现在就让我们握紧这个法律的武器,看看该如何来解决争议吧!
汽车“三包”:最有力的法律依据
“三包”指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对其进行包修、包换、包退的规定,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已经施行。
有了汽车“三包”规定,汽车厂家与经销商在所售出汽车产品的质量问题的解决上得到约束。但是,一些时候仍不排除扯皮、不认账的情况发生,消费者可以有多种途径来获得自己的权益。
与经销商协商解决问题是首选
出现汽车质量问题时,与经销商协商解决是最为直接和常用的方式。根据汽车“三包”规定,在包修有效期内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免费享受车辆维修服务;在行驶途中出现故障无法继续行驶,4店需要派人到现场进行维修。其中产生的拖车费用、修理时间超过5天等情况,4店也应予以相关补偿。
在与厂家和经销商协商时,可以事先收集一些证据,清楚地阐述汽车不能正常使用的原因,并互相听取意见和想法。协商的好处就在于其无需花费高昂的律师费、专家费或检测费等额外费用,也省去了在或之间的来回奔波。因此,推荐争议双方优先通过协商方式来解决问题。
协商未果遇到扯皮怎么办?通过以下四种途径来解决
根据汽车“三包”法规,其可以应用的前提是汽车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这也是很多消费者遇到的最大难题。即:什么才是质量问题?
所以,产生“三包”责任争议的汽车产品所存在的问题是否属于产品质量问题,是“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判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在这一点上发生与厂家或经销商之间的持续扯皮,就有必要进行相关鉴定,从以下途径中寻求解决。
途径
一:试试申请调解
当消费者与汽车厂家或经销商发生难以解决的争议时,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各省市县的消协、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出面调解。可以拨打当地的消费者投诉电话12315来咨询具体实施程序。
途径
二:利用申诉手段解决
如果调解失败,就有必要考虑申诉程序。消费者可以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工商、交通等行政部门进行申诉。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于申诉案件将依据相关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可以拨打当地的12365产品申投诉电话咨询具体情况。
途径
三:通过仲裁和诉讼解决
当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相对而言,仲裁和诉讼判决对当事方具有强制约束力,双方必须遵守,这也是解决双方争议的最终手段。不过,仲裁与诉讼程序牵扯到诸多复杂的过程,而且会消耗较多的时间与精力。
途径
四:借助媒体传播力量
对于汽车质量问题,还可以向媒体寻求帮助,借助传播的力量来达到解决争议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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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厂家和经销商协商时,可以事先收集一些证据,清楚地阐述汽车不能正常使用的原因,并互相听取意见和想法。协商的好处就在于其无需花费高昂的律师费、专家费或检测费等额外费用,也省去了在或之间的来回奔波。因此,推荐争议双方优先通过协商方式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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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过仲裁和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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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问题的诉讼时效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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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质量问题怎么举证1产品原物、遗留物或照片2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产品的票据、信用卡、保修证3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4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5运输者、仓储者对他人财产、人身按时完成负有责任的证明6其他证据。
二、合理确定赔偿范围和数额产品责任中的可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人身伤害引起的直接财产支出和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损失。直接财产支出,如医药治疗费、住院费,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单据为凭。对伤、残者未来所必须的、合理的医疗费也应考虑予以赔偿,如伤残者换假肢、装假眼珠等费用。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如受害者的工资收入及应得的奖金,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人的误工补助费及应得奖金等。2人员死亡引起的直接财产支出和必要的抚恤金。3财产损毁的直接损失。包括修理、重作、更换被损失财产的合理费用。关于赔偿数额问题,我国目前尚无赔偿限额规定,当事人在产品责任诉讼中确定赔偿金时,既不能偏少也不宜过高,原则上赔偿的数额要与实际损失相一致。除此之外,如果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者终身残疾,其精神上遭受痛苦,受害者还可以要求给予适当的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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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质量问题怎么举证1产品原物、遗留物或照片2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产品的票据、信用卡、保修证3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4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5运输者、仓储者对他人财产、人身按时完成负有责任的证明6其他证据。
二、合理确定赔偿范围和数额产品责任中的可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人身伤害引起的直接财产支出和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损失。直接财产支出,如医药治疗费、住院费,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单据为凭。对伤、残者未来所必须的、合理的医疗费也应考虑予以赔偿,如伤残者换假肢、装假眼珠等费用。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如受害者的工资收入及应得的奖金,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人的误工补助费及应得奖金等。2人员死亡引起的直接财产支出和必要的抚恤金。3财产损毁的直接损失。包括修理、重作、更换被损失财产的合理费用。关于赔偿数额问题,我国目前尚无赔偿限额规定,当事人在产品责任诉讼中确定赔偿金时,既不能偏少也不宜过高,原则上赔偿的数额要与实际损失相一致。除此之外,如果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者终身残疾,其精神上遭受痛苦,受害者还可以要求给予适当的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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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产品质量纠纷诉讼时效


一、产品质量举证责任、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


1
、产品侵权纠纷案件中,产品缺陷举证责任分配


2

产品质量侵权
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3
、产品质量之诉的举证责任


4
、一起产品质量纠纷代理词


5
、产品质量纠纷代理词


二、产品质量纠纷时效、产品质量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第
33
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
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
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
消费者

10
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1.
本条是关于产品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和请求权期间的规定。


2.
产品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缺陷产品造成损害
之日起计算。超过
2
年诉讼时效期间,受害人便丧失了胜诉权。


3.
产品侵权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期间为
10
年,自该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给第一个用户
或者消费者之日起计算,满
10
年丧失请求赔偿权。


4.
“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是指产品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超过
10
年,请求权期
间适用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限。


三、产品质量纠纷时效、产品质量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第
33
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
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
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
消费者

10
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1.
本条是关于产品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和请求权期间的规定。


2.
产品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缺陷产品造成损害
之日起计算。超过
2
年诉讼时效期间,受害人便丧失了胜诉权。


3.
产品侵权损害要求
赔偿
的请求权期间为
10
年,自该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给第一个用户
或者消费者之日起计算,满
10
年丧失请求赔偿权。
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起诉,应该在发现自已权利受到侵害一年内提出,如超过一年,权利将不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根据以上规定,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起诉,应该在发现自已权利受到侵害一年内提出,如超过一年,权利将不再受法律保护。

4.
“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是指产品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超过
10
年,请求权期
间适用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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