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交社保么,第几条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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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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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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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社保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作了如下的规定:

《劳动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社会保险法对员工的社会保险作了如下相关规定: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社保制度是劳动者基本保障制度,是保障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生命损失时提供收入或补偿的经济制度。社会保险属于强制保险,依据劳动法规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雇员购买社会保险。劳动者也可在劳动部门查询其社保缴纳状况,依法监督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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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并非所有生三胎的都会被罚,还有以下几种情况是不用受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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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第一个月扣了两个月社保,第二个月还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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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保险:买了医疗保险,就可以享受门诊报销,住院优惠。医疗保险的购买,虽然企业与个人都需要支付费用,但个人当月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都转账到自己的医保卡或者存折上,最高报销额按全市上年度年平均工资的4--6倍补偿。患大病超过最高支付额的部分可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90--95的比例支付。退休以后,男缴满30年,女缴满25年不用再缴,也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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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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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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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合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称之为“代办社保缴费”)、居转户过程中,要求劳动合同单位必须与社保、个税缴费单位一致;代办员工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申报应提供被代理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广州等多地在外地员工办理居住证积分申请,目前很多委托第三方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账户进行社保缴费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些地方对委托代缴社保行为进行了规范,并不为政府所倡导。目前上海,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从上述法律规定可见,后者的社保代缴行为冲击国家的用工登记制度(实际用工单位和登记的用工单位不一致)、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从某种程度上说,如2013年7月1日实施的《长沙市规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若干规定》规定,“社会保险事务代理单位代办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事务时应提供社会保险事务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被代理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如果劳动合同与签订,则社会保险也应以名义缴纳,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五十八条规定,但明确禁止以代理账户名义缴纳社保费(此时社保账户是代理的账户)、授权委托书以及经被代理单位确认的职工名册、工资发放会计凭证等资料。社会保险事务代理单位代办社会保险事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代理的规定,在代理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时,不得将被代理单位的职工以代理单位职工的名义登记参保。”,从上述文件亦可看出,用人单位可以委托代理以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即社保账户仍是的账户,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政府的导向。员工对户口的利益诉求也间接会倒逼企业规范社会保险代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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