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另外,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3、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1996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4、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上述规定,如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解约经济补偿金。
双方必须要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也要写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要规定劳动关系的具体期限,用人单位也是不可以在合同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如果违规解约也是需要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赔偿金,当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也是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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