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办理土地抵押时,如果土地上有建筑物的,应当将建筑物一并抵押。没有一并抵押的,法律上视为一并抵押。
2、如果土地上的附属物不是建筑物,而是其他可以移送的财产的,是否一并抵押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不一并抵押。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 可以无偿收回, 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 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 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第四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
第五十条 依照本条例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列入财政预算, 作为专项基金管理, 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首先需要对土地的附着进行判断才能够进行相关的赔偿。如果是对农田的征收,那么就将按照征地的标准来进行赔偿。如果土地上的附着为建筑物的话并且为公用土地就需要连同建筑物一并抵押赔偿,对于不是建筑物的情况需要双方进行协商解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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