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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办法》第七条 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
(三)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权利人在办理登记之前先行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先将土地权利申请登记到其名下后,再申请办理土地权利变更登记。
申请人需要向公安局提供相应的个人证明,从档案馆调取过户到你名下的关于继承的材料,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实地验证,确认材料及土地的真实性,最后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有效法律文书或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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