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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法定继承权含有第一顺位继承和第二顺位继承。只有在第一顺位继承人没有的前提下,第二顺位继承人才有资格继承遗产。
那么文中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指的是(配偶、子女以及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则是(兄弟姐妹以及祖父母)作为兄弟姐妹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直系亲属(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关于民法典中还有一些特别情况需要指出:
即使第一顺位继承人依然健在,却自主放弃继承权或者被依法取消其继承资格的。在没有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后也可以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位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死亡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利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继承权;第一顺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视遗嘱情况而定。
其中刚才提到的情况第一顺位继承死于被继承人之前的情况下,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继承人有权利申请【代位继承权】。但同时,第一顺位继承放弃继承资格的即使死亡,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继承人也丧失了被继承人继承资格。
继承权的特性:
被继承人死亡后方可以生效
继承权分为法定继承和约定公证继承
继承权分为第一顺位继承和第二顺位继承
继承权还涉及转继承(代位继承)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知道兄弟姐妹想要继承他人遗产的,要么具备约定公证遗嘱分配的条件,要么就按法律规定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方可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是说,兄弟姐妹是有继承权的,在符合民法典的前提下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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