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的这些法律特征。
(1)首先,第一个商业秘密的最大的关键点就是不被社会的大众所知道的,之所以称之为商业秘密,最重要的就是其秘密性,而相对于这一点来看,像其他的一些知识产权都是向社会的公众进行公开的。
(2)第二个就是商业秘密并不是绝对性的,也就是说三个秘密不仅仅是一个人可以发现并拥有的,并不会具有排他性,因为其他人也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对相同的商业秘密进行获得,如果其他人对这个商业秘密获得的途径是合法性的,那么第一个拥有这个商业秘密的人也是不可以进行任何的干扰的,因为获得商业秘密的途径是合法的,所以之后获得相同商业秘密的人也可以对该商业秘密进行使用或者转让。
(3)第三个商业秘密存在的特征就是可以使这个商业秘密的拥有人,也就是相关的经营者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并且可以凭借该商业秘密来取得一定的商业竞争的优势,或者是说该商业秘密并没有存在表面上的商业利益,但是会存在潜在性的一个商业利益。
(4)对于商业秘密来说,它的保护期现在我国的法律上面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期限最重要的是取决于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保密措施,还有其他的一些对此商业秘密的公开行为。如果商业秘密的拥有人的保密措施做的非常好,那么这一个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是比较长的,但是相反,如果商业秘密的公开程度比较广或者是保密措施做的不好,那么保护期限也相对较短。
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商业秘密有具体的相关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指的就是那些没有被社会大众所知道的,可以为拥有该秘密的拥有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并且实用性是非常强的,拥有人对该秘密采取了相关的保护措施的一种技术上面的信息或者经营上面的信息。商业秘密所包含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关于产品设计的一些资料文件,关于某方面的应用程序,还有一些关于产品的配方,对产品进行制作时候的工艺,如何生产产品的制作方法,公司上面管理方面的一些诀窍,公司在商业交易活动当中的客户的名单,企业货物来源的一些情报,产品在销售时候的一些策略,能等的这些技术上面的信息还有经营生产上面的信息。而这里所说到的没有被社会大众所知道指的就是,这些相关的信息是不可以从公开的一些渠道来私自获得;这里所提到的带来经济上的利益,指的就是相关的信息可以为拥有的人带来实质上面的经济利益,或者间接的经济利益。以及其他的一些竞争的优势。商业秘密的拥有人可以对自己所拥有的商业秘密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可以是定立相关的保密协议或者是订立保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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