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当理由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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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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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正当理由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综上所述:如果企业无正当理由主动解除单位员工,这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工作每满一年要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但达到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即员工在单位干了多少年,就补偿多少个月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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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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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由主要来说有哪些?我的一个同学最近因为不正当竞争,准备要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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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目的 起止时间、方式、过程、范围、后果以及经营收入、违法所 得、纳税情况,是否使用了强制手段等。
㈢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 (重点同上 ) 。
㈣与涉案行为相关的票据、帐册等有关资料以及经当事 人确认的经营收入、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㈤其他相关材料,其中:
1、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的,应当收集 认定所销售的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或者是质量与价格明显 不符的商品的证据,如质量检测报告,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 平均市场价格或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等。
2、滥收费用的,应当收集认定其超过规定标准收取费 用或者不应当收费而收取费用的证据,如设定收费项目及标 准的法律依据等。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件的主要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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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注明频道、时间 ) 、报刊杂志 (注明刊号、时间 ) ,户外 广告的照片 (注明地点 ) ,产品包装或说明书、现场演示和说 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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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与虚假宣传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等资料以及经当 事人确认的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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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侵权产品 标识标注及包装装璜情况、库存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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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 (重点同上 ) 。
㈨与侵权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等资料及以经当 事人确认的库存情况、生产销售情况和经营额、违法所得及 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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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协议、 票据、 财务帐册等资料。
㈡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支付或接受贿赂的目的、 方式、金额、次数、时间、用途、记帐情况,支付或接受贿 赂的人员及操作过程,对经营活动的影响,纳税情况等。
㈢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 (重点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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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件的主要证据:
㈠经当事人确认的有奖销售的资料。 如宣传单, 宣传品, 广播电视的音像资料 (注明频道、时间 ) 、报刊杂志 (注明刊 号、时间 ) ,户外广告的照片 (注明地点 ) 等。
㈡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现场进行 的有奖销售情况,如法定告知明示事项是否告知明示,抽奖 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中否超过 5000元,有无欺骗性有 奖销售行为及其采取的手段方式等。
㈢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违法有奖销售的时间,方 式,设奖情况 (包括设奖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 金额、 奖品种类、 数量、 质量、 提供方法等 ) , 不正当手段 (包 括欺骗性手段、不履行法定告知明示义务的情况等 ) ,经营 额、销售商品的质量价格情况等。
㈣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 (重点同上 ) 。
㈤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有奖销售现场的有关 情况等。
㈥消费者的投诉材料。
㈦其他相关材料。其中:当事人利用有奖销售手段销售 质次价高商品的,还应当收集认定所销售的商品属于不合格 商品或者是质量与价格明显不符的商品的证据,如质量检测 报告,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平均市场价格或政府定价、政府 指导价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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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涉嫌侵犯 商业秘密的产品、资料情况、库存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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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现实的司法裁判过程中,却已有个别法院将不存在竞争关系的市场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了裁决,并且已经生效!其中的一个真实案例就是“LV”商标专用权人与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某房地产公司在其户外大型画面广告当中,对其开发之楼宇予以广告宣传,在广告的画面中间是一女模特,该女模特手提一LV包,包上面有“LV”字样,成鲜艳之色,形成对比。该模特及手提LV包的版面占整个广告画面的三分之一。从该广告的宣传来说,房地产公司的用意应该是想表明该楼宇将来入住得都是一些富贵、有品位之人。后来,LV公司就将该房地产公司一纸告上法庭,案由就是不正当竞争!
有关法院后来就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对本案进行了裁决,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侵权!按照前述观点,LV公司与房地产公司之间应该属于两个根本不存在竞争性利益的公司,一个公司属于建筑行业,一个属于高档皮具行业,根本就属于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行业!竞争法调整的目的无非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等,其手段就是通过规制市场竞争行为,防止混淆的发生,从而保障上述目的的实现!在市场中,如果不存在混淆性行为,则不应该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LV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属于两个不同的行业,他们之间的行为是不会发生混淆的,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就能辨别出房地产公司的广告意图,并且不会将其与LV公司之间的关系产生任何联想,即没有混淆的可能性,该房地产公司没有攀附LV公司商誉的必要和意图。因此,法院的判决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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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合同期满或项目(工程)到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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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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