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要离婚其中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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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燕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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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规定的两种离婚方式,1、协议离婚,去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另一种就是诉讼离婚,需要到法院提起诉讼。后一种离婚的方式适合在离婚的一些相关事宜上存在争议和矛盾的,比如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上。如果离婚的话一方不同意,也是采用第二种方式,去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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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的两种离婚方式,一是协议离婚,去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另一种就是诉讼离婚,需要到法院提起诉讼。前一种离婚的方式适合离婚的双方已经就离婚的事宜协商好,达成一致意见而选择离婚的情况。后一种离婚的方式适合在离婚的一些相关事宜上存在争议和矛盾的,比如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如果离婚的话一方不同意,也是采用第二种方式,去法院提起诉讼

在离婚这件事上,如果存在争议的话,一般是由相关部门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节无效的话,可以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们国家的法院在处理存在一方不同意离婚这种离婚案件时也是以先调解为主。如果法院在调解后发现两个人确实已经没有夫妻感情,也没有可能和好的情况下,就可以准予当事人的离婚请求。

单方面提出离婚请求的话,如果有以下的一些情况,那么法院也是支持离婚的,比如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当事人在家庭生活中收到身体或者精神上的伤害和摧残,夫妻间的关系对于当事人只有伤害而没有益处的;再比如夫妻中的一个人存在吸毒赌博等行为,经过家人朋友劝导仍然不改过自新的,或者发生出轨的行为,对家庭不负责任,其行为严重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又或者两个人因为三观不合或工作等问题,导致两个人长期分居,且没有意向以后同居的,两人的感情已经没有了,那么也可以提出离婚。

上面说到的一方有出轨行为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在这里出轨的那一方也是可以提出离婚申请的。还有就是一个特殊情况,如果提出离婚申请的是男方的话,那么在女方有身孕的情况下申请是无效的,这时候法律更倾向保护女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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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说他需要一笔钱,很需要,希望我可以借钱给他,我让他写借条,请问夫妻之间怎样写借条有法律效益吗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间的借条是否有法律效力,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夫妻一方用属于自己的财产购置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个为此出具了借条,该借条是个人债务还是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借条确定的款项作为对价购置的财产由夫妻共同经营或使用并且收益由夫妻共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购置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时如果继续认定借条的效力,让出具借条的一方独自承担借款责任,显然已经违背了婚姻法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规定,同时也显失公平。
其次,夫妻间债务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由于混同而归于消灭。随着婚姻法的修订,婚姻法实际上已否定了债可以因结婚而混同从而归于消灭的说法,因为修订后的婚姻法已经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归该方所有,这意味着一方的婚前债务也应由该方承担。既然婚姻法已经明确否定了这种债可以由于结婚而混同从而归于消灭的说法,那么也就不能否认夫妻间可以发生债的关系,混同说或不能发生说是不能成立的。
综上所述,夫妻婚内借条的效力在一般意义或形式意义上应当认定其是有效的,但对其的认定存在许多影响因素。例如借条的出具是否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条出具后如果借条所确定的款项所购置的财产完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其使用、经营收益完全归夫妻共同享有等。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涉及很多经济利益和人身利益,欠条作为约定财产的一种形式,虽然约定了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当离婚时仍然会出现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这时合同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相互交错,只有律师才能将条理分清,合理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夫妻之间的赠与是否有效,夫妻之间的赠与能否撤销?
[律师回复]
一、夫妻间的赠与是否有效赠与实质是合同的一种,我国合同法设专章对赠与合同进行了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夫妻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完全是有效的。
二、夫妻之间的赠与能否撤销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一般是在双方夫妻关系融洽的时候所作出的,一旦在双方夫妻感情出现不和,甚至诉诸公堂,准备离婚的时候,赠与财产的一方往往会对自己曾经的赠与行为进行翻悔,那么法律上是否支持这种翻悔呢法律对此有着明文规定。针对实际生活中夫妻之间相互赠与房产的案例较多的实际情况,我国最高人民新近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明确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这两条规定,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换言之,夫妻一方虽口头或书面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赠与给了另一方,但只要房产没有变更产权登记,仍登记在赠与方的名下,那么赠与方是可以翻悔的。为了避免这种反悔情况的发生,受赠方应尽快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或者将赠与合同拿去公证,这样才能保证赠与财产能够“实至名归”。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的财产不断增多,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也时有发生。通常情况下,赠与的财产一般都为房产、车辆等较为大宗的财产,因而在赠与能否撤销的问题上夫妻双方的争议可能较大,而赠与财产是否实际转移所有权,又因动产和不动产在转移方式上有所不同,如果在离婚纠纷中遇到这样的问题,寻求专业律师来为您争取最大的权益才是个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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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债务,其中一方不知情怎么办
婚姻中,对不知情债务需细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欠下的债务,如果并非用于家庭日常开销,且债权人无法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双方有共同的合意,那么不知情的一方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如果一方私借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比如赌博,那么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也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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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案情】张先生与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的父母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因A的父母均已退休,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于是,在征得A同意后,决定以A的名义购房,但所有的购房支出均由A父母承担。后A与张先生的婚姻出现危机,张先生向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对该套商品房的产权进行分割。在审理离婚案件前,A父母也一纸诉状将张先生与A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A父母。在法庭审理期间,A倒向父母一方,承认自己只是名义上的购房者。最终判决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A父母。【评析】从表面上看,该套商品房是张先生与A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张先生可分得该房屋的一半产权。但是,A的父母向法庭出示了购买该套房屋的所有单据,以证明该套房屋是其出资购买的,将为何以A名义购买该房的原因作了明确说明,并对张先生所主张的该套房屋是A父母对张先生夫妇赠与的说法予以否认。且作为两被告之一的A,在开庭审理时完全倒向其父母一方,对其父母向所作的主张均予以认可。这样一来,张先生就处于十分被动的状态,除产权证外,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与A确实出资购买了该套商品房,或者该套商品房是A父母的赠与。根据民事审判的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相信该套商品房的所有权实际上是属于A父母,因此作了不利于张先生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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