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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出资买房并且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算赠与一方子女,属于一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计算财产,并支付给出资那方子女。
父母全款购买房产并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视房产为赠与子女行为,仅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出资首付,虽然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却没有证据证明是赠与子女的,应属于婚内共同财产。
父母出首付购买房产,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剩余债务由夫妻共贷的情况下,那么在离婚时,一方将这些年另一方支付的房屋贷款进行偿还。其中还包括这些年房地产增值收益也应该一定补偿给不在房产登记名下的一方。
上述讲的是一方父母的出资情况,那下面讨论一下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情况:
婚房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情况下,男方出资房款的三分之二,女方父母出资房产三分之一,买房时总价为120万,经过3年,目前房价是560万。根据房产总价值120万来看,女方父母出资三分之一的情况下,子女离婚。男方应该退还房屋出资的三分之一,房屋在三年内由原先120万涨价到560万。那么男方退还女方出资的40万后,还要根据增值比例计算出增值后的收益在抛去三分之一补偿给女方。
最后总结一下:
男女双方父母按照上述出资情况而定,赠与子女一方的处全款出资登记女方名下的以外,应当明确声明表示是赠与儿子女儿一方的。如果父母婚后共同承担还贷义务,那么在离婚时对非赠与方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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