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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中相关规定,劳动者如有以下情形者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因疾病伤残的原因无法在胜任工作的。
劳动者不适合目前工作,调岗培训后依旧无法胜任。
劳动者在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有所变动,导致无法继续胜任工作的。其中客观事实指的就包括公司搬迁地址变更、公司兼并以及公司资金转移的问题。很多人找工作都是以自身居住环境与单位时间距离来做支撑依据的。所以单位搬迁问题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是很重要的问题。
小王的工作单位要搬迁到同一个城市确实不同区域的地方,包括小王在内的其他员工都是因为家庭与单位的上下班问题无法前往单位新址继续工作。通过描述得知,因为单位搬迁导致无法继续胜任工作,是属于单位在客观情况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单位应该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支付相关补偿。
有些用人单位觉得通知了新的单位地址,愿意去就去上班。不愿意去就自己辞职。这种行为是不正确的的或者说是违反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中提到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无法胜任工作的都要提前30天下发解除劳动通知书。客观条件包括单位地址变动,而且劳动合同中单位地址是合同必备条件之一,单位地址的变动对员工上下班的影响是很重要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提前说明将来单位地址会有所变动搬迁,单位就应该按照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对因单位搬迁地址变更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进行相应的金钱补偿。
如果单位因搬迁问题提供给劳动者上下班等相关应对措施,而劳动者依然辞职的。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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