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与日常工作当中,我们都难免会无与别人签订一些合同,那么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我们可能会遇到对方签了合同,但是没有履行自己所应该履行的义务,那么在这种情况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首先,如果签订了合同,但是没有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那么都可以要求对方来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如果是延迟了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那么就应该来支付这个价款或者报酬所逾期的利息。其次,如果不履行非金钱上的债务或者是履行的不符合约定的,那么对方都可以要求另一方来履行,但是有下列任一情况之一的,需要除外。
第一,在法律上或者是在事实上并不能够进行履行。
第二,债务的标的不适用于强制履行或者是如果履行的话,履行的费用太高。
第三,债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并没有要求要履行。那如果质量不符合所约定的质量,那应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来承担违约的责任,如果对于违约的责任约定并不明确的话,那么受损失的方就应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的来进行选择。要求修理,更换或者是重做,减价,甚至是退货等等。
那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当中有这样规定的如果是依法成立的合同,那么对于当事人是有着法律约束力的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不可以擅自变更或者是解除合同。
如果单方面擅自解除了合同,或者是变更了合同,那么就违反了《民法典》上的有关规定,就应该来承担违约行为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民法典》的另外一条规定有这样规定的,如果一方没有好好的履行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或者是履行的合同并不符合规定的话,那么就应该赔偿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其中包括了合同履行之后可能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可以超过违反合同中的另一方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所预见到的或者是应该预见到的,因为违反合同而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因为约定的时候一方违约了,那么应该根据当时违约的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为违约所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一个计算的方法,约定的违约金,如果是低于造成的损失的,那么当事人也可以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是仲裁机构来进行一个相应的增加。
另外,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第四百八十一条有这样的规定,如果是因为合同纠纷所提起的诉讼的话,那么就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所在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所以在签定合同的时候我们应该重视起来,让它具有法律效益,这样在发生了变故的时候也可以更好地来保护自己得权益,避免自己受到更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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