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遵循哪些原则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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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遵循的原则有严格保护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保障家庭成员享有均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所以有关的当事人在处理有关的问题时需要践行有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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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遵循哪些原则

1、严格保护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上述这些规定,是基于目前很多地方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剥夺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使许多离婚妇女在娘家未保留家庭承包土地份额,在夫家可享有的家庭承包土地份额也不能享有。这种剥夺、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的行为,实际就是剥夺、侵害了妇女的基本生活保障权。因此,要坚决反对封建主义思想和陈规陋习,依法保护农村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分割时适当对离婚妇女予以照顾。

2、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

保护承包土地的整体功能,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使承包土地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是对所有生产资料包括土地的基本要求。如其地上附着物有的适合实物分割,有的若实行实物分割就会影响土地开发的价值,不利于规模经营和管理。又如,有些离婚妇女的娘家与男方家所在地相距较远,离婚后继续承包经营夫妻原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困难较大,不利于生产和管理,有些离婚妇女本身无经营管理能力,离婚后继续承包经营夫妻原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将会损害土地应有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

针对上述各种情况,在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时,应适当保护承包土地的整体功能,保持地上附着物和经营权的统一性,以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农业的发展,提高农业规模经营效益。

3、保障家庭成员享有均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社会中人人有份的最低生活保障权利,决定了每个家庭成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均等的份额。

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时,应考虑分割后不损害其家庭成员对该土地享有经营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需要积极的联系实际,因为对于不同的问题,会有不同的解决方法,一旦自己不能合理的处置,就会导致自己的权益出现问题,因此需要有效的进行规范,这样自己的利益维护就会在生活中有着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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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制定具体性的管理办法、完善绩效目标、绩效监控以及建立评价机制,优化数据库,规范档案管理的科学性,逐渐完善资产配置的相关标准,建立科学性的项目支出标准。
其次,应该制定细致性的项目操作细则和操作形式,在根本意义上明确各机构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通过规范性制度内容的操作,为整个预算制度的建立提供充分的保证。以万达广场为例,在新项目筹备过程中,公司就制定了各项预算管理与财务控制制度以对业务流程实施有效的监控制,公司在扩张的过程中因为有各项完善的制度为保底,投资中和投资后均未出现财务失控的状况,各项投资活动均在既定的战略计划下顺利推进,确保了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二)强化预算执行的制度管理  预算执行的制度管理是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在整个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应该加强检查制度的管理形式,对于制约性的问题应该及时纠正,从而在根本意义上保证预算绩效目标顺利实现;同时应该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形式,相关的管理部门是提高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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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必须加强预算管理的严肃性,从建立预算制度到强化预算执行,再到预算年度后的绩效分析和评价,形成一套闭环的管理模式,建立严格的预算绩效考核奖惩制度,坚持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对所有预算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切实做到有奖有惩、奖惩分明,不断提升预算管理水平,优化企业预算绩效管理。以民生百货为例,在日常的预算管理和新开项目的筹开预算执行中均必须按照已审批同意的预算管理办法来执行,否则任何费用均不得额外支付或发生,即使是紧急或突发事件也均需由相关领导集体签批后方可执行。  
(三)开展科学化的绩效评价模式  绩效评价内容的建立是预算绩效管理内容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在评价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应该逐渐实现综合性的制度评价模式和优化的预算考核指标体系,建立绩效考核的多重标准,妥善解决预算管理中的行为问题。企业绩效评价模式的开展是否科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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