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工作。首先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duediligence),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其次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最后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认为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律师提出的核心法律观点包括:一是从因果关系(causation)角度,认为张某的行为与合同诈骗结果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联系;二是基于事实认定,张某不具备非法占有故意;三是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属于民事纠纷。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张某避免了可能高达200余万元的损失以及刑事处罚。客户仅支付了按标的额比例收取的律师费,与挽回的200余万元损失相比,投资回报显著。判决已生效。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