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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能文律师执业第4年时遇到了此案。当时,施工方与发包方签订了景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按照要求完成了工程建设,但在结算工程款时,双方产生了争议。发包方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施工方认为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且工程已经通过了验收,发包方应该支付剩余工程款。双方协商无果后,施工方将发包方诉至法院。
在梳理证据链时,汪能文律师发现,合同中对于工程质量的标准和验收程序约定不明确,导致双方对于工程是否合格存在争议。此外,合同中对于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也没有明确约定,使得施工方在主张工程款时缺乏有力的依据。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由于合同条款不明确,施工方无法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也无法证明发包方应该支付剩余工程款。因此,法院驳回了施工方的诉讼请求。
汪能文律师长期认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条款约定至关重要,任何模糊不清的表述都可能成为纠纷的导火索。在这类案件中,合同条款的漏洞往往是导致败诉的主要原因。
从长期处理建设工程纠纷的观察来看,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签订合同前,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具体、可操作。同时,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工程进度报告、验收报告、付款凭证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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