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的计算方法?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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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对于年休假的时间有明确的规定:1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也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有很多用人单位的年休假的时间往往比上述法定的时间长,各公司年假与法定年假的差异,通常被称为公司福利年休假。
年假的计算方法?

年假的计算方法?

年假说的是雇佣单位给公司员工一年一次的假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在单位只要连续工作一年以上,都可以享受带薪的年休假,并且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在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施,其中明确的指出了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等相关规定。

年假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假期和良好的休息,能够调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也能很好的提供工作效率,这也是年假福利的意义之所在。

国家对于年休假的时间也有明确的规定:

(1)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同时也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有很多用人单位的年休假的时间往往比上述法定的时间长,各公司年假与法定年假的差异,通常被称为公司福利年休假。

如果你是属于下面这些情况中的一种,是不能享受年休假的:

(一)拥有寒暑假的福利,而且寒暑假的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并且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职工在公司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到一个时间段休,也可以分开休,一般不跨年度。单位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企业因为工作需要不能给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对职工剩余的应该休假但是还没有休假的时间,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除职工自愿放弃的外)。

当年单位不给职工安培年休假又不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只想相对应的报酬补偿的,县级以上的政府机关的相关部门或者劳动保障局的相关人员会根据规定要修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对于超过时间仍然不改正的,除了要单位支付员工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外,还要单位向员工按照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于公司拒绝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如果是属于公务员和类似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所在的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的直接有责任的人员根据法律规定给予处分;如果是属于其他单位的,那就有脑洞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与职工之间因为年休假的事情发生争议的,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处理。

法定年休假是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是强制性的,也是企业必须执行的最低的标准,就跟最低工资一样,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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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女职工流产假工资怎么算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关于女职工的相关法律规定请到上查阅,此处不细陈述。“小产假”待遇流产可分为“计划内流产”和“计划外流产”。所谓“计划内流产”指的是妇女怀孕生产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也就是平时所说的具有“准生证”的怀孕,在怀孕期间自然流产或者实施人工流产的情形。所谓“计划外流产”,指的是妇女怀孕生产是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该次怀孕属于意外怀孕。也就是已经有过生育的,此次怀孕不具备“准生证”的情况下需要终止妊娠的情形。“计划内流产”属于产假的范畴,享受的是“小产假”待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这里的“产假前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需注意,根据2010年12月20日修订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只有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的女职工才可享受“小产假”。但从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后,女职工享受“小产假”的条件中不再区分人工流产还是自然流产。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一般情况下孕期、产期、哺乳期是接续发生的,以最终期限届满即哺乳期结束(孩子满一周岁之时)为准即可。但是,也不排除终止妊娠、婴儿未满一岁死亡等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女职工的三期发生断档,其中的部分环节可能未发生。由此将直接导致第42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形灭失,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因素不再存在,用人单位与员工也就不需要继续履行和续延原劳动合同。但是,职工享有的“小产假”待遇仍应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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