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宁某门窗公司与海宁XX置业公司签订《栏杆工程合同》,承接某住宅项目栏杆工程,合同约定固定总价2,255,003.34元。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自2014年开始执业,在民商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工程于2024年12月完工并验收合格,小区也交付业主,但置业公司仅支付1,653,951元,剩余601,052.34元尾款未付,门窗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俞国锋律师提起诉讼。
俞国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深耕民商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其专精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他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包括工程合同、付款凭证等。面对被告提出的“工程尚未结算”“原告未按约提交结算资料和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施工内容不具有单独拍卖条件,不享有优先权”“律师费无约定”等抗辩理由,俞国锋制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
在庭审中,俞国锋凭借对建工行业规则的深入理解指出,案涉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且工程已竣工验收并实际交付使用,被告未举证证明施工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付款条件已成就。他深知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只要工程按约定完成并交付,价款通常是明确的。对于开票义务,俞国锋认为虽然合同约定“先票后款”,但开票是附随义务,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的根本抗辩,并且原告在庭审前已主动全额开票。这体现了他对证据特点和裁判口径的精准把握,清楚附随义务在法律上的地位和影响。
俞国锋还强调,原告施工的栏杆工程属于案涉项目的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同时,他主动将诉讼请求中的工程款金额扣除3%质保金,这一务实的举动展现了他代理案件的专业性。
最终,法院几乎全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为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在固定总价合同下,被告应支付工程款。扣除3%质保金后,判决被告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33,402.24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更重要的是,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对其施工的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533,402.24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极大地保障了后续款项的执行。俞国锋律师凭借出色的表现,曾被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等多项荣誉,他用专业和努力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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