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原告A与被告A因湿拌砂浆购销合同履行产生纠纷,被告A拖欠数万级别货款未付。原告A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A支付拖欠货款,并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数千级别)。被告A不服一审判决,以“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应按LPR计算违约金”为由提起上诉,原告A继续委托杨国鹏律师参与二审诉讼。
杨国鹏律师2012年开始执业,累计代理案件量已超1300件。接手案件后,他首先逐页审查合同条款,发现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明确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这为后续的抗辩提供了坚实的合同依据。接着,他仔细核对一审的庭审记录和证据材料,验证双方在一审中的陈述和证据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发现一审认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合理,这坚定了他按一审标准抗辩的策略。
杨国鹏律师执业8年比对过上千份合同条款,经验丰富。他还调取了双方交易的微信记录,发现被告A在交易过程中多次承诺按时付款却未履行,这进一步证明了被告A的违约事实。在查证过程中,他还申请了气象数据,以证明原告A在供货过程中可能受到的影响,从而间接说明违约金约定的合理性。
杨国鹏律师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他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入库系统数据,发现被告A实际接收并使用了货物,却未按约定付款,这为违约金的主张提供了有力的事实支持。同时,他还调查了被告A的考勤记录,发现其经营正常,不存在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付款的情况。最后,他对相关文件进行笔迹鉴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了被告A不合理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诉求,支持了原告A按合同约定主张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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