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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在日喀则市,原告XX与被告西XXXX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XX以“劳务大包”形式承包项目。2021年7月XX完成主体工程,双方结算后,被告尚欠劳务费,2022年7月质保期届满,被告以“设备间地基下沉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返还质保金及支付剩余劳务费。被告主张设备间地基下沉系XX施工质量问题,应按实际工程款的40%支付并拒绝返还质保金。
接手本案的,是2020年开始执业的律师卓玛。该律师对案件证据产生怀疑,认为被告将质量问题归咎于原告可能不合理。为了查证,律师首先逐页翻动《劳务分包合同》,发现合同明确约定“基坑开挖、回填由甲方(XX公司)提供机械设备,乙方(XX)配合”,且甲方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接着,律师仔细比对工程款支付明细表与通话录音,确定了欠付金额及质保金数额;最后,律师查阅鉴定报告,发现地基下沉系“填土层压实度不足”,而该工序由XX公司负责,同时还查看了监理单位验收记录和项目管理群聊天记录,证实施工过程经XX公司技术总工确认。
最终,日喀则市XX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藏XX民初XX号判决,XX公司向XX支付质量保证金458,304元,支付劳务工程款387,230.9元,驳回XX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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