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理此案的是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的班兆然律师,他执业三年,擅长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29件。
在这个劳动争议案件中,原告是劳动者,被告涉及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餐饮公司分公司及餐饮总公司。争议焦点在于确定实际用工主体,以及劳动者能否获得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劳动者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等,但缺少能直接证明混同用工关系和加班事实的关键证据。
班兆然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结合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证据,厘清了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分公司经营地址一致、人员与业务高度混同、对外使用统一品牌标识的混同用工关系,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同时,固定了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以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以此追索加班工资。还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主张经济补偿。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方可能会对混同用工关系提出主体抗辩,认为不应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承担责任。班兆然律师则通过整理好的证据,清晰展示出混同用工的事实,反驳对方观点。对于加班工资的诉求,律师依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定,让用人单位承担不提供考勤记录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劳动者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在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19.5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劳动者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班兆然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是,先通过多方面证据厘清复杂的主体关系,突破主体抗辩;再固定关键证据确认劳动关系;依据举证责任规定,让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来支持诉求;最后结合离职证据合理调整诉求,确保权益可落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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