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申请人葛XX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他主张一二审法院认定其垫付合伙亏损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认为自己垫付的392972.2元亏损及已履行的45226.2元租金债务,应由三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案件陷入了对周X某极为不利的局面,周X某此时将希望寄托在了律师身上。
来自贵州遵义的李光伟律师接受了周X某的委托,参与到再审审查程序中。执业近10年的李光伟在合同类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承办过大量相关案件。他深知这类合伙合同纠纷的复杂性,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了细致的研究。
李光伟律师针对葛XX的再审主张逐一进行抗辩。他发现案涉鉴定意见显示被申请人退出时合伙无亏损且有节余,并且指出葛XX未经同意的投入亏损不应由周X某承担。同时,考虑到周X某已实际退出经营,对后续合伙事务及支出不知情,而葛XX提交的鉴证材料不全、单方证据无法证实亏损情况,李光伟律师认为其诉请无事实依据。
在庭审过程中,李光伟律师精准锁定案件核心争议,即合伙亏损举证及亏损分担的合法性。他结合鉴定意见、合伙经营事实构建了严密的抗辩思路。充分论证了葛XX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及其未经同意投入、单方主张亏损的不合理性。准确适用合伙合同及民事诉讼举证规则,逐一驳斥葛XX的再审主张。
最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葛XX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提交的资料不完整、单方证据无法证实合伙盈亏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租金属于合伙成本支出,不宜单列要求合伙人分担,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法院裁定驳回葛XX的再审申请。在李光伟律师的努力下,成功逆转了案件走向,有效维护了周X某的合法权益,避免了无依据的债务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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