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依据是什么?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依据是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1994〕481号)。具体规定了17种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这并不是全部,因为《劳动合同法》还有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劳动者也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二、主要内容
1、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下列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取得经济补偿金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以下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之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如果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中的协议规定,在司法判定上就构成了违约,需要支付相关的补偿金或者违约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了欺诈或者隐瞒的手段,那么合同本身就具有不合法性,就不存在解除和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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