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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称被告在2017-2018年间存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使其在实施日至揭露日买入股票,揭露日后卖出致损失82272.37元。被告则辩称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及基准日等信息,还主张扣除系统性及非系统性风险因素。
徐晓律师2006年执业,执业至今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接手此案后,他与胡律师首先全面梳理原告股票交易记录,细致比对每一笔交易的时间、数量,发现部分交易记录存在日期模糊问题,通过与证券公司调取原始交易凭证进行验证,明确了准确的买入、卖出时点及数量,这为后续损失计算奠定基础。
徐晓律师执业多年,曾比对过上千份交易记录,经验丰富。在确定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时,他结合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逐页审查相关判决文书,发现部分日期在不同判决中有细微差异,通过向做出判决的法院咨询、查阅官方公告等方式进行验证,最终准确确定了关键日期,为损失计算提供了准确依据。
徐晓律师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在查证系统性风险相关证据时,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他带领团队调取上市公司的行业报告、大盘指数走势等资料,仔细分析其中数据,发现被告提出的风险扣除比例缺乏合理依据,通过咨询金融专家、参考同类案例等方式进行验证,提出专业法律意见,避免原告损失被过度扣除。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有效买入1600股等信息,考虑风险因素扣除60%损失,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曾X损失共计6291.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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