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XX1、李X2、夏XX3、曾XX4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称,四被告人在明知张X制作的APP涉嫌诈骗的情况下,为其提供网络推广服务,非法获利且推广的APP被大量点击。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林XX1的困境在于其推广APP点击量高、获利金额大,面临较重刑罚。
沈玉玮律师2014年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其中刑事类案件占比约35%。接手案件后,沈玉玮首先对公诉机关提供的电子数据进行逐页审查,发现林XX1推广的APP有部分被投诉后退款的情况。他通过调取支付宝及银行卡交易流水进行验证,确定林XX1向被害人退还赃款人民币26461元。这一发现为后续辩护策略提供了依据,可主张林XX1主观恶性较小且有积极弥补行为。
在审查微信聊天记录时,沈玉玮凭借比对过上千份电子证据的经验,仔细分析林XX1与张X的沟通内容。他发现林XX1并非从一开始就明知APP是诈骗性质,而是在推广过程中逐渐有所察觉。通过与证人证言交叉验证,进一步证实林XX1的主观故意程度相对较低。这使得在量刑辩护上有了更有力的支撑。
沈玉玮担任盐城市青年联合委员会委员,他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对林XX1推广APP的时间范围进行精准锁定。通过与其他被告人的行为时间对比,发现林XX1参与推广的时间段并非整个犯罪活动的关键时期。他申请调取气象数据等辅助证据,排除了部分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点击量增加情况。同时,申请调查令调取相关平台的入库系统数据,核实APP的实际推广效果。经过一系列审查动作,最终在量刑上为林XX1争取到了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林XX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他被告人也获得相应轻判,四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七十二万三千二百五十五元六角,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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